【佔旺藐視法庭.裁決解讀】明知禁令仍逗留 無特定意圖也違法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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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黃之鋒、岑敖暉等人涉阻礙執達吏清場,被控藐視法庭罪。黃、岑等11人早前已認罪,黃浩銘等9名被告不認罪受審,高院今(13日)頒判詞,裁定全部被告罪成,但判刑日子待定。判詞指,只需證明被告逗留在清場範圍,有可能損害或干擾司法工作,即可將被告定罪,而黃浩銘不斷質問執達吏:「人係咪障礙物?」,某程度上是奚落執達吏,並煽動人群繼續抗爭,對執達吏清場造成負擔。

岑敖暉早前已承認藐視法庭,另有9名被告今被裁定罪名成立。(林若勤攝)

控罪不需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解釋,他採用上訴庭案例,重申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中,不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去干擾司法工作執行,以本案為例,控方只需證明被告有意圖、並且實質上留在清場範圍,而他們逗留的行為有可能干預執達吏行使法庭命令。至於被告有沒有阻撓執達吏,不是定罪的必要條件,但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出手阻撓執達吏,則必定構成藐視法庭。

傳媒廣泛報道不可能不知禁令

辯方聲稱被告純粹逗留在清場區,即使違反了法庭命令,極其量只是民事藐視法庭。陳官不認同這種說法,指法庭頒佈禁制令後,雖然經傳媒廣泛報道,但人們仍然繼續佔領旺角,事實上執達吏清場前,已呼籲在場人士「立即收拾物品離開」,刑事蔑視法庭罪適用於本案。

黃浩銘堅稱當天只是在問問題。(資料圖片)

黃浩銘發問是奚落執達吏

陳官在判詞中分析9名被告當日的行為,如何構成蔑視法庭。就黃浩銘的案件,他當日屢次向執達吏和原告律師高聲質問:「人係咪障礙物?」、「原告的代理人有冇獲合法授權?」等,並用擴音器向在場人士轉述這些質詢。陳官認為如果黃對法庭命令的內容和涵蓋範圍有疑問,可以要求法庭澄清。客觀而言,黃某程度是在奚落執達吏等人,有意煽動群眾不服從法庭命令。

混亂不斷執達吏無法執行命令

即使之後執達吏開始清場,黃仍站在路障前面,繼續挑戰清場人士的身份,陳官在判詞直指:「他的存在毫無疑問為執達吏和代理人帶來巨大負擔」,當時雙方情緒高漲,指責和混亂不斷,執達吏根本無可能執行清場命令,唯有召警協助。因此,黃實質上對清場造成干擾,損害了司法工作妥善執行,裁定他蔑視法庭罪成。

女記者振臂呼喊非採訪

至於報稱是《獨立媒體》實習記者的被告麥盈湘,陳官認為她根本不是誠實可靠證人。雖然她聲稱受到編輯指示,到旺角佔領區進行採訪,但沒有WhatsApp通話記錄或上司的書面指示可以證明這一點,麥亦沒有呈上當日採訪的相片或文章給法庭參考。再者,錄影片段顯示麥當時看着手機,而非採訪佔領人士,亦有片段顯示麥與其他示威者振臂呼喊,裁定她當時不是進行記者工作,只是一個參與佔領的示威者。

有戴面具黃傘的示威者到法庭支持被告。(林若勤攝)

被告知禁令仍選擇逗留

陳官指被告朱佩欣、郭陽煜和熊卓倫當日都在現場,而且被警方拍到三人在路障後方逗留,朱與其他佔領人士拍照,並坐在匯豐銀行外,至於熊則曾喝倒采。法官指,當時執達吏已作出第五次的清場警告,而各大傳媒亦有廣泛報道清場,「任何香港市民都不太可能會誤解當時的局勢」,三人明顯知道需要離場但仍選擇逗留,其逗留增加執達吏清場的難度,符合藐視法庭的定罪原則。

另外四名被告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和馮啟禧的情況亦相同,陳官認為他們逗留的位置足以清晰聽到清場指令,如果他們想離開現場,原本是有很多機會的,但他們選擇逗留,無意離開,已經增加了執達吏的負擔,他們的行為事實上已干預了司法工作。

案件編號:HCMP 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