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藐視法庭】涉及範圍廣 不守法令 侮辱法官可判監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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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因為違反高等法院頒下的禁制令,在佔旺清場行動阻礙執達吏執法,被律政司以民事藐視法庭罪起訴,今被判入獄3月。
「藐視法庭」這罪名泛指公然違背法庭命令,或是作出干擾到司法程序的行為而設,法例一般無定明刑罰,只憑法官就案件嚴重性去決定,然而作出甚麼行為會觸犯這罪,可能很多人也不很理解。

「藐視法庭」涵蓋層面廣,佔旺清場行動中,示威者違反法令拒離現場,便可被控藐視法庭罪。(Bobby Yip/路透社)

簡單而言,藐視法庭可以分民事和刑事兩種:

1. 民事藐視法庭罪:指不服從法庭在民事訴訟中所頒下的命令,提出民事藐事法庭訴訟程序的人,多是命令維護的一方,他們希望有關命令得以實施,故會要求法庭,懲處違令的人。

2. 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例如在庭內或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發表可能對法庭有影響的資料,或侮辱法官等。

被告鄭錦滿雙手帶上手銬,由囚車押走。(林若勤攝)

鄭錦滿在佔旺清場違禁令被控民事藐視法庭

鄭錦滿承認在2014年11月25日,佔旺清場當日,在法庭頒下禁令後,阻礙執達吏清場的行為,屬公然違反法庭令,因而被控民事藐視法庭罪。然而,一般民事藐視法庭罪,都是由申請禁令的一方提出,但這案卻是由律政司提出,屬較少見的情況。

庭上拍照、錄音可被控藐視法庭

刑事藐視法庭,旨在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可以在法庭內或庭外發生,例如在庭上公然辱罵法官;庭內拍攝或描繪法官、陪審員或證人照片;拒絕宣誓作證人;未經批准許在法庭內錄音或拍攝;不依令擔任陪審員工作等,都可構成庭內的藐視法庭行為。

在庭外作出干擾法庭運作的行為,也可觸犯藐視法庭罪,例如以書面或口頭譭謗法庭,發表妨礙司法公正的文字或說話,或是審訊前或期間作出有意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等。

藐視法庭罪無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

藐視法庭罪,沒有法定的最高禁刑罰或罰款的定額,但一些傳統的藐視事件,可以作參考:

如沒有依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千元及監禁2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千元。

過往就曾有陪審員在高院刑事案件審訊中途沒有現身,因而被控以藐視法庭罪,並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亦曾有被告因不滿裁決,向法官擲物而即時被加監。

庭外所犯的藐視法庭罪,則有《蘋果日報》及及已停刊的《爽報》在2013年刊出剎父母的疑兇周凱亮的獄中專訪,由於當時案件仍未審訊,兩報曾被控以藐視法庭罪,最宗被判罰款55萬元。

導演高志森被指屬親建制陣營。(資料圖片)

網上言論侮辱法官也觸犯藐視法庭

近年社交平台愈來愈流行,不少網民都喜在網上抒發己見,但若在網上發表侮辱法官的言論,也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例如導演高志森,早前在七警案裁決後,他在面書貼文指法官是「狗官」,司法機構即表示高度關注有人在社交媒體發表對個別法官的評論,並稱會毫不猶豫,將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轉介執法機構調查。高志林不久後即將貼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