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清場違禁制令 鄭錦滿被指參與程度高 認藐視法庭判囚3月
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到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17人被指違返禁制令拒絕離開,因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及兼職侍應早前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名,為「佔旺禁制令」中首度認罪案件。高院法官陳慶偉今作出判刑,考慮鄭錦滿在案中長時間違反禁令,加上上次在庭內玩手機,認為他悔意不足,判鄭入獄3個月;另一被告歐煜鈞則因法官認為他參與程度相對較低,判入獄一個月,但准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
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申請上訴,希望法官批准鄭申請保釋候上訴,但法官認鄭上訴得值機會不大,拒絕其保釋申請。鄭錦滿在判刑後步入囚室,被問及是否判得好重,他只苦笑不回應,支持者在庭內大喊:「加油。」
兼職侍應歐煜鈞亦於早前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法官指歐犯事時間相對較短,加上非蓄意弄傷警員,所以判歐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並罰款1萬元。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強調,原訟法院處理藐視法庭的原則,是要確保司法制度不被阻礙、濫用和嚴重干預,並就蔑視法庭命令行為作出懲罰,確保法庭命令繼續頒行,不受威脅,並列舉七個判刑考慮因素,包括:
1. 被告的個人背景;
2. 藐視法庭性質及情況;
3. 影響司法制度後果、被告罪責、阻嚇性;
4. 之前有無藐視法庭過犯;
5. 被告財政情況;
6. 被告真誠悔意;
7. 案件是否屬最嚴重性以及是否需要入獄。
官指鄭庭上遲到玩手機 悔意微不足道
法官說,鄭錦滿案發時只有26歲,任職立法會議員助理,月入1.5萬元。法官翻查警方的錄影片段,發現鄭當日雖然戴着口罩和頭套,但仍清楚見到鄭長時間在肇事區域,於不同時段手持黃色橫額、揚聲器,其參與違例的佔領活動程度廣泛及深入,甚至是參與違例佔領活動組織,顯示鄭公然蔑視禁制令。
法官指斥,鄭不只無遵重法庭的禁制令,還在聆訊當天遲到、玩手機,直至法官敕令才停止玩手機,他在案中表現悔意根本微不足道,考慮他藐視廣泛程度,合適的判刑是判處鄭即時入獄3個月。
接納另一被告只是到場支持佔領運動
至於第二名被告歐煜鈞案發時只有21歲、任兼職待應、月入一萬元,法官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所說,歐無政治取向,只是到現場表示他支持「佔領運動」,考慮他只是在警方最後清場階段出現、非蓄意傷害警員,加上他的背景、教育程度、無案底以及在案中參與程度,決定判處歐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1萬元。
案情指,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於2014年10月20日成功申請禁制令,禁止佔領者佔用介乎亞皆老街西行由通菜街至砵蘭街交界的公共道路上,但佔領者沒有理會禁令,繼續將帳幕及障礙物留在現場。
2014年11月25日中午執達吏及警方展開清場行動,鄭錦滿及歐煜鈞在現場未有離開,他們於同日下午3時被捕,鄭的左面、背及胸口有觸痛、左膝瘀、左面腫等,被送入明愛醫院,歐沒有受傷,而制服歐的警員則左手肘及前臂有瘀傷及抓痕。
黃之鋒、岑敖暉等亦有被控藐視法庭
佔旺清場行動中,共有37名佔領人士,包括黃之鋒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被指在2014年11月清場行動時,阻礙執達吏執法,因而被控以藐視法庭罪。
惟案件一波三折,眾人先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控罪。律政司後來改以民事形式控告眾人藐視法庭,故先把他們原有在裁判法院的控罪撤銷,但入稟過程又「漏招」,未按規定在入稟後14天呈上排期通知書,令其中17人曾被一度撤銷。但律政司隨即又重新入稟,之後又引起連串法律爭辯及上訴程序。其中一單包括20名被告的案件,已排期於2017年7月開審。
案件編號:HCMP 2916、292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