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禁賽八年 泳壇驕子輸在哪裏
中國游泳界明星孫楊因為阻撓場外藥檢而被裁定禁賽八年,引起關注。有內地網民將其視為國際泳壇對中國的打壓,也有網民認為孫楊遭到重罰並不冤枉。這起近年來少有的禁賽事件,幕後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孫楊禁賽是否冤枉,又給中國體育界帶來了怎樣的警醒?
孫陽是世界上首位在200、400、800、1,500米中長距離上全部奪取過金牌的游泳大滿貫選手,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認定他有「干預興奮劑管控」的行為,加上孫楊有服用興奮劑的前科,判決他禁賽八年。但由於引起爭議的檢測無論事前或事後的測試結果均為陰性,故不認定孫楊存在服用禁藥行為,其之前取得的成績與獎牌仍然有效。
梳理來龍去脈
時間回到兩年前,2018年9月4日晚上10時至11時,國際泳聯(FINA)委託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Management,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主檢測官楊女士、血檢助理林女士、尿檢助理武先生,試圖在孫楊住宅進行賽外檢查,收集孫楊的血液和尿液。孫楊在規定時間內與家人趕到檢查現場準備接受檢查,根據孫楊方陳述,最開始沒有任何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尿檢官」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穿短袖上衣、短褲和拖鞋,因而懷疑他不是專業人士,遂要求其出示證件,並拒絕他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尿液取樣因此無法進行。孫楊表示,如果持有合格證書的檢查官到來,他願意「等到早晨」,但主檢測官拒絕孫楊的提議,堅持要立即收集尿樣。
11時35分,孫楊接受了血檢助理抽血,血樣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出於對檢查人員行為和認證的擔憂,孫楊聯繫了中國國家游泳隊隊醫巴震,巴震電話請示了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孫楊母親電話諮詢了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他們認為只有資歷合規的檢查人員才能對運動員進行檢查,血檢助理與尿檢助理沒有向孫楊方提供IDTM的授權文件以證明他們擁有適當權力參加樣本收集工作,因此收集的血液樣本無效,不應被帶走。但是,保存血樣的安全容器屬檢測機構財產,檢測人員要求帶回,孫楊一方的保安在試圖把血樣與安全容器分離時,最終用錘子毀壞了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
這種情況在興奮劑檢查中很罕見,此事隨後進入國際泳聯裁決程序。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聽證專家組做出裁決,認定有關興奮劑檢查官違反標準的說法總體上是「令人信服」的,孫楊的反應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證明其無罪,因此孫楊不存在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3或2.5條款的行為。但裁決指出孫楊只是「險勝」。
這個判決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滿,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上訴,控告孫楊及國際泳聯。隨後的韓國光州游泳世錦賽期間,多名游泳選手表示「不喜歡和『興奮劑騙子』在一個游泳池裏比賽」,「不要讓那些在藥檢的時候砸碎血樣的人來參加比賽」。澳洲選手賀頓(Mack Horton)拒絕登上領獎台與冠軍孫楊同台領獎,國際泳聯向澳洲游泳運動管理機構及賀頓發警告信。英國運動員史葛(Duncan Scott)在頒獎儀式上拒絕與孫楊握手合影。
今年2月28日下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布聽證會的判決結果,裁定孫楊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持下損毀取樣容器及略過此次藥檢。仲裁團指出,孫楊提供血液樣本後質疑藥檢人員是否具備資格執行藥檢,大可先讓藥檢機構保留完整血液樣本,但孫楊在受到警告後仍損毀取樣容器,等同消滅日後測試樣本的機會。因此,仲裁團一致裁定孫楊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第2.5條「干預興奮劑管控」,由於孫楊於2014年6月已有服用禁藥前科,決定判罰停賽八年,即時生效。由於沒有證據顯示孫楊在該次藥檢後服用禁藥,因此他在之後的比賽成績,包括光州世錦賽的成績維持有效。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表示歡迎,對孫楊被禁賽八年結果感到滿意。中國游泳協會則發聲明稱「深表遺憾」,「支持孫楊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孫楊稱堅信自己的清白,又在微博貼文澄清,並指已委託律師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敗訴的關鍵原因
梳理整起案件可以發現,與很多人的理解不一樣,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禁賽的理由是「干擾、阻礙興奮劑檢測程序的進行」,並非有證據證明孫楊服用了禁藥(否則也不會裁定他的比賽成績有效)。
孫楊此次敗訴的關鍵原因有四點。第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一方在法庭上尖銳提問,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180次興奮劑檢測程式,其中60次由IDTM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可以說,孫楊團隊基於自己對於規則有可能不準確的理解就採取了一個100%會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決定。就連孫楊一方指定的仲裁員也在仲裁時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萬一你們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偏差,特別是在2014年孫楊已經因為誤服而被禁賽過一次的情況下,採取了一種有極大可能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行為,你們在行動前是否曾經有一秒鐘想過這個問題?」對於這個質疑,孫楊方一直未能給出合理解釋。
其次,整個仲裁過程中,雙方團隊爭論的焦點其實是規則——孫楊團隊的主要質疑點為當晚三名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歷,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則認為檢測人員的身份沒有問題,他們依據的是機構制定的強制性文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ISTI是一份共計126頁的複雜的英文文件,事發當晚,孫楊在對ISTI不清晰的情況下,打電話給隊醫、中國反興奮劑官員、中國游泳隊領導,應該說並無不當。遺憾的是,這些「場外隊員」對ISTI規則的理解過於自信了。
第三,在證人的選擇上,孫楊團隊嚴重失分。因為對於規則理解的不同,孫楊安排出庭的證人都是「事實證人」(證明現場發生具體事件的證人),對規則的理解並沒有什麼實際用處。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方派出的證人是 ISTI的撰寫者,他們都參與了ISTI的制訂,從這一點上來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佔據了主動。
第四,從目前所能看到的庭審記錄來看,庭審時孫楊團隊的律師、翻譯、證人都表現得不專業,以英文進行的國際仲裁,涉案的規則條文都是英文,如果律師團隊成員需要靠翻譯才能工作,那麼取勝之路將會很難走。在西方進行的國際仲裁會存在東西方思維衝突、普通法與大陸法庭審技巧衝突等問題。例如,在聽證會上,孫楊的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游泳隊領隊程浩、隊醫巴震等人作為目擊證人出席聽證會,受到了控方律師的詢問。控方律師理查.楊(Richard Young)具備非常高超的發問能力和技巧,然而孫楊一方的證人卻普遍表現欠佳,間接導致孫楊案敗訴。
教訓與反思
為什麼孫楊會遭到禁賽八年如此嚴厲的仲裁處罰?其依據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規則》10.7.1條,運動員如果是第二次違反,處以對應禁賽期兩倍禁賽時長。另據該規則10.3.1條,故意阻撓監測的禁賽期為四年,因此孫楊遭到了禁賽八年的「頂格處理」。
因此,總體來看,孫楊遭到的處罰的確很嚴厲,但是也不能說是「冤枉」。在當時的情況下,身經百戰的孫楊及其團隊應該更加理智地解決問題,而非「暴力抗檢」。
留給孫楊的反思是,儘管在競技場上表現出色,但孫楊及其團隊在泳池外的不成熟貫穿了孫楊整個職業生涯。這種不成熟不單單指情緒的控制,也包括自我形象管理、危機公關,以及對團隊的調整和優化,這種不成熟讓孫楊和中國體育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與孫楊相反,中國籃球體育明星姚明、網球明星李娜,除了自身的奮鬥之外,在團隊管理與國際規則的理解上,向中國展現了職業化運動員前進的方向。
留給中國體育界的反思是,孫楊之敗,敗在對於國際規則的理解上。正如一名中國網友給孫楊的留言那樣,中國運動員終究是要參加國際賽事的,也必然需要面對極度複雜的各種國際體育組織、國際體育規則。利用既有規則也好、推翻既有規則也好,前提都是對於既有規則的充分認識和了解。無視所有的法律細節,把這件事簡單化、情緒化地解讀為被迫害、被打壓,對於保護孫楊或者未來的中國運動員沒有任何意義。今後需要認真做的是,詳細分析孫楊和他的團隊在整件事中,有哪些應對是正確的、值得其他中國運動員學習和效仿的;有哪些應對是給自己留隱患、留把柄的,是中國運動員在未來同樣需要避免的。
上文節錄自第204期《香港01》周報(2020年3月9日)《孫楊禁賽八年 泳壇驕子輸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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