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禁賽8年】全版評論認同裁決 最高檢機關報:孫楊無知無視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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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游泳運動員孫楊早前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判處禁賽8年,變相宣告其職業生涯告終。
孫楊的下場起初引來不少內地網民同情,紛紛表達支持上訴到底。但見到法庭其後公開的仲裁報告,解釋案中諸多的爭議,說明重罰的理據後,內地網民的立場漸見改變。
至於中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則是在周三(4日)特別兩版全版刊出四篇評論文章,內容都是認同法庭裁決,不但表明「毋庸諱言,孫楊不配合藥檢取樣的決定是錯誤的」,甚至直指「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我們不能因為同屬一個民族,心版上都印著五顆星,同為黑頭發、黑眼睛、黃皮膚而無視事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特別全版刊出三篇評論文章,內容都是認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孫楊的裁決。(檢驗日報)

《檢察日報》的第一篇文章標題為《無視規則將會承擔相應後果》,內容指出孫楊案的基本問題有二,一是事實認定,其二是規則適用。事實認定方面,文章不論孫楊有沒有暴力抗檢、尿檢官有否違規拍照等,「這些細節事實的辯護意見並不能影響仲裁庭對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即由於孫楊的不配合,藥檢人員未能完成這次藥檢取樣」。而在規則適用上,根據《世界反禁藥條例》的明文規定,「毋庸諱言,孫楊不配合藥檢取樣的決定是錯誤的。」

文章續指,孫楊此舉原因可能有兩個,分別是無知及無視,「首先,孫楊可能並不完全知曉上述規則的內容以及違反該規則的後果。但是,作為一名職業運動員,而且是接受過數十次興奮劑檢測的著名運動員,他應該知曉有關的規則。在這個問題上,無知者不能無罪。其次,他可能未給予該規則足夠的重視,沒有嚴格遵守規則的行為習慣」。

另一篇文章《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就提到,孫楊被禁賽8年,「是不是冤枉,與人們感到的惋惜無關。。惋惜與否,基於價值判斷;冤枉與否,卻是事實問題」。文章指,要觀察孫楊事件,需要具備三對「慧眼」,公平競賽意識、規則理性及證據理性。其中在「規則理性」方面,「事實明擺著,取血樣沒有多少技術難度,護士足可完成這一工作;取尿樣更是毫無技術難度,只要智力正常,感官健全,誰都可以監視當事人提供尿樣。因此,即使取尿樣的日常工作是廚師、建築師或者理發師,都不影響取樣的有效性」,孫楊案所涉及規則明確並符合規則。

第三篇文章《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稱,「除非運動員拒絕參加國際體育比賽,否則,必須接受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的有關規則,允許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進行飛行檢查」。(中新社)

文章亦有提到孫楊一方在公開聽證會上的表現,「從聽證會情況看,孫楊一方戰績不佳,與其說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師不得力,不如說是孫楊一方的事實和證據本身就不夠有利兼有力」。

第三篇文章《商業比賽不能與國家榮譽捆綁》則是指孫楊應早在國際反禁藥組織(WADA)申請仲裁時,就把握機會配合,爭取寬大處理,同時借此機會表達誠意,以證清白,「除非運動員拒絕參加國際體育比賽,否則,必須接受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的有關規則,允許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進行飛行檢查。如果曾經接受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的檢查,但同時反對國際反禁藥調查機構的飛行檢查,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文章《觀察孫楊事件的三雙慧眼》稱,「從聽證會情況看,孫楊一方戰績不佳,與其說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師不得力,不如說是孫楊一方的事實和證據本身就不夠有利兼有力」。(路透社)

文章更稱,如果認為涉事的國際泳聯和國際反禁藥組織是針對中國的行為,「上綱上線,試圖將商業比賽規則和國家利益聯繫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導致問題複雜化,尤其不能把商業比賽與國家的榮譽聯繫在一起」。文章指,中國過去在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宣傳方面存在許多錯誤,導致一些運動員對自身行為有錯誤的認識,「國際競技體育比賽只是商業活動,因此,勝負都是常事」,「如果把個人的榮辱和國家捆綁在一起,那麼最終必然會進退失據」。

《檢察日報》亦在另一個專欄「法治評論」,刊出題為《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的評論文章。(檢察日報)

此外,《檢察日報》亦在另一個專欄「法治評論」,刊出題為《禁賽8年:孫楊冤不冤?》的評論文章,主要是闡述整件事的經過,以及控辯雙方的論點。文章有特別引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范銘超的說法,「根據《世界反禁藥條例》的規定,運動員應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無條件地接受禁藥檢測,並且對逃避、抗拒檢測的運動員可以處以與使用禁藥者同等嚴厲的處罰,從而形成強有力的威懾」。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