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逃責護身符? 學者:感情上的調解

撰文:黃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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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犯了罪除了吃牢飯 還有別的可能?》提到,復和公義不僅能尋求真相,同時還具有撫慰被害人心靈,讓加害人自我負責的功能,讓社會在衝突過後還有重建和平關係的可能。但也有人懷疑,有加害人會利用復和程序「佯裝」有悔改、修補之意,藉此減輕刑期,或成為強迫被害人理解、原諒加害人的過程。在實務操作上會否掉入這危險的陷阱呢?此文章為《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系列報道之三

【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犯了罪除了吃牢飯 還有別的可能?

「雙方如果願意進行復和程序,加害人在過程中獲被害人真心諒解,法官在判刑時的確可能會考量被害人的寬恕或犯後態度良好等因素。但復和程序在偵查、審判中,乃至審判後都能進行,案件是否適合進入復和程序,最基本條件是,被害人在面對加害人時不會因為崩潰造成二次傷害。被害人的情緒必須平復到可以面對加害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林育聖指,外國的案例顯示,很多重刑殺人犯都是在多年後,甚至審判結束、在服刑階段才開啟復和公義的程序。

「你說審判都結束了,雙方為何還想進入復和程序?其實很多受害人都會疑問『為什麼這種事會發生在我身上』,而加害人在造成傷害後,也會期待別人知道自己不只是個罪犯,希望別人理解他們。加害人有時候不是單純的加害人,他可能處於基層、缺乏人際關係或是社會連結及支持,在整個成長過程中,他其實也是一個受害人。」林育聖解釋,復合公義除了讓加害人了解他對別人造成的傷害,也讓他們有機會說出原因及苦衷,讓雙方認知對方是活生生的「人」。但復合公義的實踐仍應以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為重,其之所以興起也在於能滿足被害人需求。因此,整個體系的設計要以被害人的需求及角色為中心,將被害人的修復當成首要目標,其次才去追求修復犯罪、預防再犯、社會復歸等功能。

《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溫昇豪所飾演的被害人家屬,曾沉痛的問道:「我真的想知道為什麼?」(公共電視提供)

林育聖認為,復和公義更像是一種「感情上的調解」,與傳統調解程序最大的不同在於調解員跟促進者的差別,每個修復會議中都會有一個促進者維持對話規則,讓雙方在過程中安全對話,更完整地了解事件全貌,並療癒情感上的傷害,如果在過程中某一方出現攻擊性或情緒不穩,便會適時中斷程序。

傳統的調解員不會着重真相與情感,而是拋出方案,斡旋出雙方雖不滿意但都接受的數字,避免爭訟。促進者沒有調解員的目的性及主導性,他不要求會談一定要取得共識或原諒,也不需達成任何利益分配或委屈的妥協。

追求原諒太過沉重,也談何容易。修復式司法的重點不該糾結於「原諒」被告,而是透過這個過程讓被害人找到一個出口。澳洲犯罪學家John Braithwaite在其著作中表示,復和公義的重點不在於原諒加害人,而要求被害人立即原諒也是非常粗魯和錯誤的。

傳統的和解程序需要雙方各退一步,才能勉為其難達成協議,復合程序則不需任何妥協。(澎湃新聞)

在求學的過程中,我們少不了會有過如此經驗,有些同學受到欺負、霸凌後,傳統上老師最常用的處理方式,是要求加害學生向被害學生道歉,在加害學生不情願或敷衍了事下道歉之後,老師就以「他都道歉了,你要不要原諒他?」的論調,要求衝突雙方馬上握手言和。這種原諒不只粗魯,也毫無意義,因為加害學生不認為自己有錯,只是屈服於師長的壓力,更會在道歉後對被害學生心生怨恨,而被害學生就算勉強接受道歉,但並沒感受到加害學生的誠意,且繼續活在充滿惡意的陰影中。

有時,被害人的原諒也是一種放下,應被視為復和過程中額外的驚喜,不應強求在復和會談中達成這個目標,不能勉強被害人立即原諒對方。「我們在訓練課程中會提醒促進者,不要教別人原諒或放下,不要成為別人生命的教導者,你沒有親身經歷過那些傷害,如何要求別人做到?」長期擔任復和公義促進者的律師陳怡成表示,在當事人尚未準備好的階段,要求原諒只會讓他感到更失能、更無能為力。

陳怡成律師提醒,不應教導受害者原諒或放下。(受訪者提供)

「復和程序注重的是跨越這個生命經驗,幫助當事人拿回生命的自主權。很多人在爭訟數年後打贏了官司,但他還是蜷縮在家裏怨恨社會,怨恨整個司法體系,不相信任何人,因為他真正的需求沒有被解決,他甚至忘記自己到底為何興訟,訴訟只是他在衝突產生時的防衛機制。」陳怡成解釋,復和程序讓當事人有機會為自己發聲,告訴別人他有什麼感受、這件事情對他有什麼影響,在聲音被聽見與理解後,才有機會走出事件帶來的影響與陰霾。

然而,在個人主意逐漸高漲的情況下,懷揣崇高理想的復和正義是否真能見容於現今社會?請繼續閱讀:【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強調法治背後 人際情感支離破碎

上文節錄自第162期《香港01》周報(2019年5月14日)《《我們與惡的距離》引發思考》》專題報道中的《推動「復和公義」 從處罰、糾正到修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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