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犯了罪除了吃牢飯 還有別的可能?
《【復和公義 ‧ 一】從處罰、糾正到修復之路》一文提及,自美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實施三振法案過後,監獄爆滿問題日益嚴重,造成了極大的財政負擔、社會生產力降低、以及家庭破碎。司法體系於是開始思索其他處置罪犯的可能性,復和公義的概念也在此背景下受到重視。但被公認為第一起適用復和公義處理的司法案件,卻是出現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小鎮。此文章為《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系列報道之二
1974年的一天,18歲青少年羅素凱利(Russell Kelly)在小鎮與朋友喝酒,酒醉後破壞了當地社區22戶人家的房屋、汽車,造成逾3,000加元的損失。羅素從小失去雙親,由哥哥負責撫養,由於缺少雙親管教及關愛,他很早就有酗酒及吸毒的問題,也曾因犯案被逮捕。正當他的緩刑官馬克楊契(Mark Yantzi)苦惱着如何幫助他面對司法追訴,教會義工建議,讓他與被害人見面或許能解決問題。馬克想起印第安人部落解決衝突的方式,於是向法官建議與其讓羅素坐牢,不如給他機會當面向被害人道歉,並協調如何補償,以防羅素再犯,法官最後同意了馬克的方案。
最初,受害居民對羅素的行為非常憤怒,而且無法理解,直到馬克帶着羅素及其友人親自登門造訪,一一向所有被害人道歉後,當地居民終於從憤怒轉變為諒解,且願意給他們彌補的機會。在取得居民的原諒並承諾彌補方式後,法官最終判處羅素等人先各賠償居民550加元,以及緩刑18個月。該案也成為各地在司法過程中復和公義的雛形。
藉對話重建關係
傳統的報應理論認為,犯罪是侵犯國家法律,當犯罪發生時要以加害人為中心進行懲罰與阻嚇,追究加害人的罪責。復和公義則不同,其概念啟發於原住民部落面對衝突與紛爭的處理方式,偏向將犯罪視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因此當犯罪發生時,重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法律上的懲罰更重要。
在修復的程序中,所有相關當事人能藉各種形式的交流和對談,被害人或其家屬說出自己所受到的傷害與陰影,讓加害人認知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對別人造成多大影響,該如何修補,同時也讓加害人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故事,而非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標籤為一個罪無可赦的「非人」形象,失去重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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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的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很少參與訴訟程序及發聲,可能在審判結束後都不明白為何這種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在不明白也無從了解的情況下,就算加害人受到司法制裁,被害人可能仍會活在恐懼、憤怒,甚至擔心加害人出獄後報復的陰影中,或是陷入不滿判決、未獲賠償等負面情緒中而無法釋懷。復和程序具有尋求真相、撫慰被害人心靈及讓加害人自我負責的可能。
致力推廣復和公義的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林育聖表示,修復有幾個不同層次,情感的修復、關係的修復、加害人跟整個社會的修復。「在加害人與被害人原本沒有關係的案例中,我們期待的是減輕被害人的恐懼,並減少他們的憤怒;對本來有關係的當事人,雖然不期待能回復原本的關係,但至少能重建一個和平的關係。」
林育聖提到曾震驚台灣社會的「白曉燕命案」,直到現在,其母白冰冰對事件時仍充滿憤怒,沒有從這個案子中走出來。雖然兇手陳進興等已伏法多年,但單純的司法判決與懲罰,明顯不足以令受害人家屬從傷痛中解脫。
「以前我還在台灣大學念書的時候,單車被偷走了,我整個學年都在校園裏找我的單車。我那時候很生氣,覺得偷單車的人一定會有報應。」林育聖笑說,憤怒的情緒雖然在之後平復了,但到現在只要在台大校園停泊單車,還是會仔細確認有沒有鎖好,但在別的學校不會這樣。然而,台大真的比其他地方更容易被偷車嗎?當然並非如此,會有這種反應,純粹是因為他內心深處仍存留着當年的陰影。
請繼續閱讀:【復和公義 ‧ 三】幫助罪犯逃避責任的護身符?
上文節錄自第162期《香港01》周報(2019年5月14日)《《我們與惡的距離》引發思考》》專題報道中的《推動「復和公義」 從處罰、糾正到修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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