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修例料明審議通過 林定國否認「走過程」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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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無本地執業資格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件的《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明日(10 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該草案3月提交立法會首讀,相關法案委員會僅開會2次,公眾諮詢7日,明天便進入立法程序最後階段,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否認只是「走過程」,強調法案首讀前已充分聽取議員意見,修例涉及的改動不多,過程已有足夠諮詢。

林定國否認《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只是「走過程」。(資料圖片廖雁雄攝)

林定國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重申,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性質特別,常理而言不適合容許在港沒有執業資格的大律師擔任法律代表。他又指,每宗案件涉及的議題、焦點不同,不適合由政府提供申請海外法律代表時的「正面」或「負面」清單,反而應由最熟悉案件的律師解釋其申請理據更為適當。

林定國:會考慮申請人及其律師政見與背景

被問到海外律師及其當事人的政見和背景,會否納入審批時考慮,一些被指「港獨」、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人士,申請海外律師代表辯護時,是否必遭否決,林定國回應,不會完全不考慮背景,但亦不會單一來看,要視乎每宗案件,作通盤情況。

根據律政司建議,當有申請人要引入在本港無執業資格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時,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原訟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向律政司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和佐證,解釋其申請屬例外情況,並把申請連同其理據和佐證交行政長官考慮。

當行政長官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屬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書,讓申請人向法院辦理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指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旨在排除一些無理據的申請,以免浪費法庭時間,確保只有充份理據又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否認修訂刑事訴訟例是輸打贏要

另外,律政司又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由高等法院3名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法案件,控方可用「案件呈述」上訴,即上級法院有機會推翻原審的無罪裁決。林定國解釋,有別於由陪審團裁決的刑事案,高院3位法官的定罪必然會有詳盡裁決理由,可能涉法律層面出錯,讓被告脫罪。他認為控方要求上級法院糾正錯誤,符合公義。

林定國又指,目前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裁決的刑事案,包括國安法案件,亦適用「案件呈述」上訴,修例只是讓高等法院與下級法院機制一致,不存在輸打贏要。

至於追溯力的問題,林定國指出,修例通過日起計,由3名指定法官裁決的國安法案件,都適用「案件呈述」上訴,他說會快馬加鞭完成立法程序,強調立法時間表不會針對個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