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國安案修例 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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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22日)首讀及二讀《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政府建議採用「逐案處理」的方式,交由行政長官分兩階段審批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修訂條例草案將交立法會內會或由內務委員會專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再作研究,以便稍後再提交立法會進行三讀,完成修例程序。政府早前已表明期望今年上半年完成條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人大常委會早前作出解釋,說明《港區國安法》47條規定,訂明若要聘用在本港無執法資格海外律師時,要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強調證明書有約束力。對於條例的根本原則,林指以專案方式參與、逐案處理不是一刀切,特首有理由相信執業者不涉及國安或者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即可發出證明書。他補充指,條文僅適用之後的申請,不適用修例生效前,包括法院處理的申請;如律政司及法院認為案件不涉國安元素,便不需要申請,一般情況性質不難分辨。
林定國稱,有必要加入覆核機制,如有新的國安風險,法院要主動、或按律政司要求向特首取得新的授權書。對此,特首有最終決定權,不能司法覆核,以體現《香港國安法》所指的特首證明書有約束力。
條例建議,當有申請人要引入在本港無執業資格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時,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按建議,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原訟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向律政司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和佐證,解釋其申請屬例外情況,並把申請連同其理據和佐證交行政長官考慮。
當行政長官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屬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書,讓申請人可向法院辦理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指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旨在排除一些無理據的申請,以免浪費法庭時間,確保只有充份理據又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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