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寬免海外人才置業辣稅 「甩名」後再買樓仍可申退稅

撰文:黃文琪
出版:更新:

特首李家超今(19日)發表其上任以來首份《施政報告》,當中提及寬免外來人才在港置業額外的印花稅,即合資格人才在居港七年後,其購入並仍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可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但仍須繳交按「第二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即其印花稅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即日生效。

不適用於一約多伙個案

不過,值得留意,據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此措施不適用於一約多伙的個案,但有停車場的物業亦可退還相關印花稅,又強調只針對單一首個住宅物業。消息人士又指,居港七年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在聯名物業「甩名」後,再購入的住宅,仍然可申請退還該物業的額外印花稅。

至於換樓方面,消息人士指,無論是「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均可退還第二個物業的額外印花稅(新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 AVD),即是居港七年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在持有一個物業的情況下,再購入第二個物業,需要在十二個月內賣出第一個物業,才能退還第二個物業的額外印花稅,或者是先賣出第一個物業,再買入第二個物業後,申請退還第二個物業的額外印花稅,與本地人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