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五個特別之處 中央保持自制理性
自從5月全國「兩會」上通過要制定「港版國安法」的決議以來,海內外輿論尤其是香港社會一直在等待法律條文主要內容出爐。許多港人都有疑慮、擔憂,譬如:港版國安法通過實施後,中央派駐香港國安機構介入有多深,會否遵循香港法律;港版國安法是什麼樣的執法流程,是中央派駐香港國安機構主導,還是香港本地主理;港版國安法是否遵循法治原則,港人的人權會否被侵蝕。
不過,從6月20日新華社公布的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來看,最終出爐的港版國安法比原先外界不少人預期的有明顯妥協,向港人「派定心丸」的用意十分明顯。仔細通讀新華社的公吿,會發現港版國安法至少有五個特別之處。
其一,從港版國安法針對的四類罪行來看,今次公開的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比5月28日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要温和一些。
5月28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曾明確規定:「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而今次公開的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則如此寫道:「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相比於5月28日人大決議,今次措辭有兩個變化,一是在談到分裂國家罪時去掉了前綴「任何」,範圍有明顯收窄,二是在描述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時,用「勾結」替代定義寬泛、模糊的「干預」,亦可視作一種收窄。北京收窄四類罪行,縮小打擊面,其實是在試圖消除港人疑慮。
其二,從港版國安法執法流程來看,早前不少分析推測北京和香港會不會各自設立一套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的機構,但從今次公布的草案主要內容來看,北京將主要工作都留給香港,明確香港作為「責任主體」,最大程度依靠港府執行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港府成立特首領銜、涵蓋主要官員尤其是紀律部隊負責人的國家安全委員,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權責非常重。港人普遍關心的執法、檢控和審判工作,分別由警務處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檢控部門、特首指定法官負責審判,即香港一條龍執法港版國安法。至於案件管轄權,港版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意即除了極少數特定情形之外,絕大多數的案件都由港府依據港版國安法一條龍主理。鑑於香港社會普遍對內地執法體系存有疑慮,草案如此突出香港本地權責,既是為了彰顯最大程度遵循和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又是為了減少港人疑慮。
其三,港版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眾所周知,香港是個典型法治社會,港人普遍崇尚法治原則,習慣於從法治視角認識和解決問題。港版國安法草案注意到這點,明確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草案還兼顧香港法治精神,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吿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吿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其四,港版國安法草案尊重香港原有普通法特點,明確要求「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
其五,港版國安法草案規範了中央的角色尤其是駐港國安公署的權責。草案關於中央的角色主要體現在兩處,一處是在港府主要官員組成的國家安全委員裏,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另一處是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草案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草案還對駐港國安公署「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限定「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也就是說絕大部分案件管轄權歸香港本地執法部門,駐港國安公署只負責特定情形下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且國安公署的案件管轄和程序是有清晰規定。
當然,駐港國安公署絕非務虛的擺設,草案賦予駐港國安公署「監督、指導」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其實相當於保留少數關鍵權力。這說明中央對港府在履行國安職責上的能力並不完全放心。駐港國安公署保留的少數關鍵權力,用與不用,在根本上取決於香港國安形勢,尤其是香港本地機構在應對國安問題時的處置能力和成效。
總體而言,上述五個特別之處顯示中央在加速港版國安法落地的同時,也在努力保持自制理性,試圖向港人情緒靠攏。這也再次說明中央制定港版國安法不是為了取消「一國兩制」,而是因應香港國安漏洞,開始實施積極「一國兩制」。
應該認識到,香港「一國兩制」不僅事關中央的政治承諾,對解決台灣問題有示範效應,而且直接關乎整個國家改革開放大局,中央沒有任何理由取消香港「一國兩制」。港版國安法出台,除了中央治港政策價值觀變化這一內在驅動,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形勢所逼,是為了解決香港迴歸後長期未能落地的國安問題。縱使中央要制定港版國安法,也反覆承諾解釋是為了維護「一國兩制」,會在最大程度保護香港的權利、自由,給予「港人自治」最大程度的尊重。因應過去多年存在的治港問題,今天中央治港政策難以回到過去,許多港人熟悉的「河水不犯井水」已成歷史,融合、主動、積極「一國兩制」加速到來。面對如此大的方向性變化,香港社會應該建立理性認知,迴歸現實,除了堅守香港基本價值,也要看到過去多年存在的問題,在中央治港政策大調整和積極「一國兩制」加速到來之際,積極面對,化被動為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