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中央將設立駐港第四機構 國安公署權力有幾大?
各方矚目的「港版國安法」草案說明、主要內容於6月20日出爐。其中最為引發各方爭議的動作即中央宣布將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這意味着繼中聯辦、駐港部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後,中央將在香港設立「第四機構」。
由此可推論,在中央的構想中,未來香港國安事務將由港府主要官員構成的「香港國安委」負責總體統籌;香港警務處內部設立的國安部門扮演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置專責部門負責檢控;「國安公署」作為中央政府駐港代表機構,負責中央與香港在國安事務上的協調,監督、指導香港國安事務。三者共同構成香港維護國安的組織體系。
在這其中,國安公署的級別和作用分別是什麼,將扮演怎樣的角色?它與同樣在草案中要求成立的「香港國安委」的區別是什麼?同樣是特區,為何澳門目前只有「國安委」而無「國安公署」?這個特殊的中央派出機構,亟待釋疑。
國安公署是中央派駐機構
九七回歸後,作為中央在港治權的體現,中央在港共設立三個直屬機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解放軍駐港部隊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外交公署)。三者各司其職,中聯辦負責聯絡中央與香港特區;駐港部隊負責香港防務;外交公署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設立,代表中央,負責處理香港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之間的外交事務。
但是2019年「反修例風波」證明,以上三個派駐機構都無法獨立、完整地防範制止發生在香港的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也讓北京痛定思痛,決定設置作為中央第四派駐機構的國安公署,初衷就是為了保障「港版國安法」在香港的落地。
未來國安公署的機構類型、行政級別又將如何,對照中聯辦、外交公署或可一探究竟。
在機構類型上,中聯辦是國務院派出機構,是正部級部門。而外交公署的級別較低,是外交部派出機構,系副部級部門。因此,國安公署則有兩種可能性的配置,「高配」參照中聯辦,同樣為國務院派駐香港機構,直接對中央匯報,其主管為正部級幹部。「低配」則參照外交公署,由主責香港國安的中央部門派駐,為副部級部門。但不管「高配」還是「低配」,國安公署都屬於中央派駐部門,代表中央在香、港行使國安職權。
香港國安委與國安公署異同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同時規定成立「香港國安委」,這與「國安公署」有何異同?
首先,「香港國安委」與「國安駐港公署」相同的地方在於二者的主要職責都是國家安全事務,都有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之職責。
先說「國安委」這個機構,2014年出於對國家安全的考慮,中央開始籌備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直屬於中共中央總書記,負責國家安全工作,以「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隨後中國地方各省,均成立由省委書記擔任主任的「地方國安委」。
在同樣是特區的澳門,也在2018年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及保安司長擔任主席和副主席、行政法務司長、警察總局長、特首辦主任也是委員之一,相當於委員全部是政府官員。負責統籌協調政府部門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促進執法及宣傳教育。但是中央並未澳門建立國安公署,證明「港版國安法」就是在「二十三條」於香港遲遲得不到通過的現實下,全國人大不得不直接制定「港版《國安法》」交香港特區政府頒布執行。
可見,北京本意並非剝奪香港在基本法授權範圍內的立法權與司法權終審權,而是意在香港不要成為中國國安體系的「漏洞」。香港若能如澳門設立國安委,盡早通過「二十三條」,很可能國安駐港公署也就沒有必要建立。
「香港國安委」與「國安駐港公署」最大的區別在於,「港版國安法」中明確,香港國安委是香港國安的「決策機構」,「統籌」特區國安事務。除成員與「澳門國安委」一致基本由政府官員組成外,其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制定維護國安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國安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值得注意的是「推進特區國安法律制度建設」一條,表明「二十三條」不會因為「港版國安法」的出台而停止,中央反而賦權「香港國安委」這個與港府「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機構名正言順的進行推動。
而草案中,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派出機構」,除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外,還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
對比可見,在遵循「港人治港」的大原則下,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主體仍然是港府。國安公署的作用參考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雖然是中央派駐香港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但通常香港出入境、簽證審批、對外經貿都是由香港本地機構負責。同樣道理,香港本地維護國安工作基本上仍然由香港本地執法機構負責,尤其是香港警務處內部設立的維護國安部門負責執法。
最後,「草案說明」中也提及,香港國安委內部將「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從目前情形推測,國安公署負責人有極大可能也將在香港國安委中擔任顧問一職。
國安公署將在何種「特定形勢」下履行實權
正如「草案說明」中所提及,北京設置國安公署的本意是「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即避免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港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
因此,國安公署也就不可一味只有虛權而無實權。因此 「草案」中也規定,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國安公署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這種特定情形是什麼?初步推斷或是發生在香港的,除「港獨」外其他危及國家安全的情形,例如台獨、疆獨、藏獨以及其他間諜行為、恐怖主義行為。尤其是嚴重性已經超出港府、香港警隊所能管轄的範圍,例如與大陸內部間諜分子、恐怖分子勾結,就需要國安公署出面協調大陸國安部門,共同防止威脅國安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