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案 執法層面是否違憲具廣泛重要性 終院准作上訴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資深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銘、吳靄儀及李卓人等,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由民陣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而被裁定相關罪名成立。他們早前經上訴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但涉及「參與」的罪名維持原判。黎等7人就「參與」的控罪,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5日)頒判辭,准他們就執法層面是否違憲的論點中,亦為涉廣泛重要性,准上訴人進行正審上訴,並排期於6月24日聆訊。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他們於去年8月就「組織」集結上訴得直獲撤罪,但「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他們現就參與的罪名提出上訴。
+2
執法層面是否違憲具廣泛重要性
上訴人爭議條例在執法層面上是否違憲,上訴庭早前已就此批出許可,終院法官同意該法律爭議涉及在執法層面使用相稱性測試,具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欲爭議相關條例限制言論及集會自由
然而就《公安條例》第17A(3)條: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未經批准集結,上訴人質疑法例本身(systematic)是否過分限制被告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此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5年,上訴人爭議即使參與的控罪不涉暴力,也以5年作最高刑期,認為會帶來寒蟬效應等,因而提出上訴。
終院指2005年已有案例裁定無違憲
終院法官認為沒有基礎指法例過分限制被告言論及集會自由,刑期方面,條例定明法庭可判非監禁刑罰至最高入獄5年,不同意會帶來寒蟬效應等說法。法官又指,終院早於2005年「梁國雄案」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第17A(3)條法例本身沒有違憲,因此不能就此再作挑戰。
未有足夠證據指上訴人有組織集會
至於律政司欲就上訴人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提出上訴,終院早前已拒絕頒下上訴許可,法官今亦在判辭解釋,指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各上訴人有組織涉案遊行,律政司的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李柱銘等指條例太嚴苛 或干預集會權利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脫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求終極上訴被拒流水式集會案 上訴庭准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就定罪原則作終極上訴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 4人刑期獲減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 李柱銘等只在疏導人群 並非組織或領導者818流水式集會案 何俊仁等7人上訴 指梨泰院事件證需疏導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