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民間提罷工《蘋果》開天窗回應 陳沛敏稱屬管理層決定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今(1日)踏入第36天,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繼續作供,辯方已完成盤問,控方今早(1日)覆問時,提及《蘋果》於2019年8月頭版曾「開天窗」,並以這方式聲援罷工,這是否反映黎的立場。陳說是管理層的決定,並解釋坊間發起罷工時,有中層員工問及他們可否行使這權利,管理層認為新聞機構「唔可以話參加罷工,然後唔出報紙。」事件在公司內部爭議許久,管理層最終決定在頭版「開天窗」,以回應《蘋果》不參與,但同時也表達對罷工的態度。
陳沛敏完成15日作供,她由3名懲教人員押送離開法庭時,表現平靜。控方料下周一(4日)將傳召《蘋果》前社論「主筆」楊清奇作供,法官關注到案件進程比原訂計畫慢,並問控方餘下證人作供預算時間。控方則指有信心餘下證人所需時間不會比張劍虹及陳沛敏長,估算楊的控方主問需時7日。
壹週刊標題指被黎出賣 社長未被罵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在盤問尾聲時,提到壹傳媒於2017年宣布出售《壹週刊》業務,並呈上《壹週刊》2017年7月雜誌封面,封面印有黎智英的照片,配字「出賣壹週刊內幕」。彭指標題使用「出賣」一詞暗示黎背叛《壹週刊》,看似「並不恭維(unflattering)」,但當時時任社長黃麗裳沒有因此被黎責罵。陳沛敏表示不知道當時制定標題者的想法,亦不清楚《壹週刊》內部的事。
同意大公報及文匯報較偏向政府
彭又指每間傳媒都可擁有各自編採方針,如《蘋果》當時較開放及對政府批判;《明報》及《經濟日報》則相對較保守及偏向政府。陳同意彭對《蘋果》的說法,但坦言:「唔想演繹其他傳媒嗰嗰路線。」彭之後再追問《大公報》和《文匯報》是否最為偏向政府,陳則指:「我觀察都係。」
認為黎認同和勇不分的口號
辯方完成盤問後,主控官張卓勤覆問時,引述陳曾形容黎支持和平示威,這個想法在2019年後有否改變?陳認為黎在2019年後,對於「非和平手法」採取一種「諒解」態度,如當時七一衝擊立法會事件,許多人覺得該次事件並非和平示威活動,黎不想運動因此停止,陳說:「佢會叫我哋多啲採訪佢地嘅心聲,等公眾都諒解,甚至乎明白點解佢地會咁做。」她亦相信,黎當時認同示威者之間「和勇不分」的口號。
編輯室約章列明新聞要跟事實報道
陳於2019年初草擬的「《蘋果》編輯室約章」,其中一條款列明,新聞報道不應受到任何政治、商業、宗教利益影響。法官李運騰問,陳同意傳媒可擁有自身編採方針,那麼傳媒能否帶政治立場?陳認為報紙的新聞報道及社論文章不一樣,後者可以討論政治立場或觀點,但前者應如約章條款所述般,必須基於事實真相。
有否跟從約章依賴同事的意識
法官杜麗冰再問,無論該傳媒報道新聞時採用什麼角度,都應按照事實、公平、客觀及獨立的原則?陳同意。法官李運騰又指,約章條款寫得很好,但《蘋果》內部有否機制可以確保員工能夠行使編採自主?陳表示,其實仍要依靠同事的意識。
坊間罷工頭版開天窗屬管理層決定
此外,《蘋果》曾於2019年8月頭版「開天窗」聲援罷工,配字〈緊守崗位 欲罷不能〉,控方問這是否反映黎的立場。陳解釋,當時坊間發起罷工,有中層同事詢問他們可否行使罷工權,公司內部「拗咗呢個問題好耐」,管理層認為:「我哋作為新聞機構嗰嗰角色,我哋當時係唔可以話參加罷工,然後唔出報紙。」最終決定以「開天窗」處理頭版。控方問「開天窗」是否依照黎的立場而定,陳稱屬管理層決定,他們認為這個方法可解釋為何《蘋果》不參與罷工,同時又能表達他們對罷工的態度。
非法集結案認為重點在李柱銘被定罪
控方之後再問及陳於2021年6月被捕後,《蘋果》刊登的報道〈夫:她冷靜堅強鎮定 陳沛敏選擇留在災難現場〉,內文提及2021年4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人被判非法集結罪成,但陳認為:「雖然與黎智英共事多年,不影響新聞判斷,當日頭條重點是資深大律師中資歷最深的李柱銘首次被判罪成。」陳早前供稱,文中提及「新聞判斷」, 是有關李柱銘被判罪成一事。
她今再解釋指,當時有編輯問及是否應該將報道重點放在同樣被定罪的黎身上,但她和其他同事都認為新聞重點應放在李柱銘上。控方再問,文中「新聞判斷」一詞是否僅限於新聞重點放在哪裡?陳同意。
黎曾提意設如頭條新聞的環節
控方最後問及有關通訊軟件「Slack」的紀錄,當中包括2020年10月「飯盒會」紀錄,提及有關港台《頭條新聞》及主持曾志豪、王喜等。陳解釋當時黎有意在《蘋果》電子版製作類似電視新聞的節目,但希望加入《頭條新聞》的風格及環節,故紀錄中提及可尋找的人選。不過陳在該次「飯盒會」表示:「如果你想搞認真嘅新聞報道,但係又加入呢啲環節,我就覺得唔係好合適囉。」惟黎認為節目保留這類環節「會活潑啲」,故最終仍然堅持。陳同意她的關注被否決,但說:「反正都唔係同我哋實體報紙有關係。」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