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李柱銘等指條例太嚴苛 或干預集會權利
資深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銘、吳靄儀及李卓人等,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由民陣舉行的「流水式集會」而被裁定有罪。他們早前經上訴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但涉及「參與」的罪名維持原判。黎等7人繼就「參與」的罪名提終極上訴,早前已獲上訴庭頒下上訴證明書。代表黎的律師指黎當日只是跟隨該集會召集人陳皓桓的指示離開,無意違反警方反對遊行的禁令;其他人亦爭議他們所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罰為5年,比《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等還要重,認為條例過分嚴苛,會干預和平集會的權利。法官押後裁決。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他們於去年8月就「組織」集結上訴得直獲撤罪,但「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他們現就參與的罪名提出上訴。
7名上訴人。(詳看下圖)
該次集會或有多於一個目的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案中集會或涉多於一個目的,故不符合法例對「集結」必須擁有一個共同目的的定義。參與者可以是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說,以「流水式」作為辯解,繞過警方的遊行禁令,也可以是在場有系統地疏散。
黎智英只是跟從陳皓桓的指示疏散
余說,即使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把集會定性為「未經批准集結」,黎在場亦也是疏散。現場沒人號召遊行,當時大量人群聚集,擋住了前往維園的去路,發起集會的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亦有指示人群沿著一個方向離開,並曾說:「如果係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如果係金鐘走唔到,就喺中環走。」陳沒有指示人群可往中環離開,亦非號召遊行,黎只是跟從陳的指示疏散。
證據只顯示民陣繞過警方禁令
針對原審裁定集結目的是要違反警方禁令,余指案中缺乏相關證據。即使陳皓桓拒絕跟從現場警員提出的方式疏散,也只能反映民陣繞過警方禁令,黎與民陣沒有關聯,對此並不知情,法庭亦已撤銷其「組織」集結定罪,他不是組織者,只是純粹按照民陣指示疏散。
條例最高刑罰監禁5年過重
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及李柱銘另爭議被告所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不合比例地干預和平集會權利,5年監禁的最高刑罰亦過重,會帶來寒蟬效應。
刑罰高於公安條例下的罪行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若事前沒通知警方及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便屬第17A(3)條下「未經批准集結」。相比《公安條例》其他控罪,例如非法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前者的最高刑罰似乎過於嚴苛。但法官李義認為,法例只是定下最高罰則,不代表法官必定會判處最高刑罰,判刑仍需視乎案情,本案中便有3名被告獲准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當日集會和平梁國雄卻判囚1年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梁國雄陳詞時指,當日集會和平,梁國雄被判監禁12個月,刑罰過重,同樣造成寒蟬效應。不過法官李義質疑當日現場情緒高漲,或有機會引發衝突。
代表何秀蘭及李柱銘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司法公義在於過程透明,但在本案中,上訴庭雖認為原審裁定「流水式」只是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ruse)無誤,判辭只用一段帶過,沒有交代原因。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2019年8月18日維園的集會,當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參與人數眾多並一直遊行至傍晚,全日無暴力衝突。(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