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衝擊立法會 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 兩記者只裁非法逗留會議廳
藝人王宗堯等6人,涉嫌於弓伋2019年七一當日進入立法會大樓,當晚立法會大樓被大批示威者大肆破壞,王等人被指有份參與被控暴動等罪,王辯稱當日到場只為帶插座式充電器給現場記者,聲稱在議事廳逗留了不超過27秒。案件今(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法官裁定其中3名被告違令進入立法會廳罪名成立,暴動罪則只有4名被告罪成,包括王宗堯,脫罪的兩名被告均為記者。
案件押後至2月6日和21日求情,另於3月16日判刑。法官另下令為何俊諺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了解有否需要判處醫院令。期間,僅被裁定逗留會議廳範圍罪成的黃家豪、馬啟聰,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王宗堯等6名被告及控方對他們的主要指控。(詳看下圖)
城大編委及網媒記者脫暴動罪
6名不認罪被告: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30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0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同被控暴動罪。林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餘下5人亦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王及吳早前已認此罪。
法官今裁定黃家豪、馬啟聰、何俊諺的逗留會議廳範圍罪成,其中王宗堯和吳志勇早前已承認此罪;除了黃家豪和馬啟聰外,所有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詳看下表)
控方未質疑兩記者採訪的說法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同為記者的黃家豪、馬啟聰在庭上詳細道出其採訪說法 ,即他們於案發前後均一直在進行拍攝。控方不曾向他們指出其立場,換言之對兩人採訪的說法並無質疑。故此,法庭不能否定他們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確的,裁定兩人暴動罪脫;
紅色警示適用於所有人
就兩人面對逗留會議廳範圍罪,辯方早前曾辯稱紅色警示不適用於記者。惟法官認為,相關指示明確要求「所有人士必須要撤離」,用字並不含糊,看不到辯方可以如何把字面意思扭曲,把記者抽離「所有人」當中。
黃曾觸碰小冊子屬干擾案發現場物品
法官續指,案發時現場有大批傳媒在拍攝,其後進駐立法會的警員亦不曾阻撓或要求傳媒離開,可見黃或會錯誤認為記者可留下報道。惟黃在會議廳內觸碰遭示威者撕毀的小冊子並拍下損毀情況,而該小冊子放置在會議廳內,並非讓一般人使用及觸碰。再者,該物明顯是警方調查方向之內,黃拍攝亦不應干擾案發現場物品。法官因而認為黃的行為是不守秩序,並指以記者身修採訪非沒有限制,裁定其此罪成。
馬非對警示懵然不知
至於馬,法官雖認為他在會議廳內沒有任何不守秩序的行為,但認為他未有聽從警示的指示。法官指,馬當晚8時半才到達金鐘採訪,前往途中必然留意到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此外,立法會當日發出紅色警示獲傳媒廣泛報道 ,他公司的人不會不知此事,或知道也不通知馬,認為馬絕非對警示懵然不知,故裁定其罪成。
王宗堯供詞只在埋砌他在立法會出現的理由
針對被告王宗堯面對暴動罪,他早前自辯稱黃進入立法會唯一目的便是把充電器交予不知名的記者。惟法官質疑,王既知悉立法會遭破壞和將會清場,根本無必要以身犯險。他大可相約該記者在立法會外交收,或將充電器交予場外任何一名記者轉交。這樣既不須冒險入內,又可達到助人的目的。另在王進入會議廳後,他已有多番機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但他並有這樣做,因而認為王的供詞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出現在立法會。
與黑衣示威者擁抱明顯在表達支持
法官續指,王事前知悉示威者已佔領了立法會並大肆破壞。他當時要是一心把器材交予記者 ,他和在場示威者或其他人士交談或打招呼的做法只是多此一舉,並沒有必要。更甚者,王離開會議廳前曾轉身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並和他擁抱,此舉措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
王的知名度或能引起示威者注意
法官最後指,他未忽略王是一名藝人,其知名度或更能引起示威者注意。惟不管王是否藝人或知名度高低,據以上分析,他進入立法會現場其意圖亦明顯不過 ,即意在參與這場暴動 ,故裁定王暴動罪成。
控方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被破壞後,其維修費高達3600萬。(詳看下圖)
何與人爭吵激起在場人士的士氣
至於餘下3名被告,法官指出何俊諺是一名智障人士,他當時在會議廳內將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大型肖像撥倒和與他人爭吵,已屬不遵守規則。此舉動更是能激起在場人士的士氣和情緒,讓暴動可持續下去;
吳接受訪問時表達他參與暴動的意圖
吳志勇在錄影會面中招認在立法會是為了示威、抗爭及留守。期間,他曾接受傳媒採訪談及示威者去留的討論,內容明顯表達他參與暴動的意圖。另吳是在過了12時後才被其他人抬離立法會,可見他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
林招認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
林錦均對警方的招認已充分顯示他是當天衝擊立法會的一員,他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無疑是走在最前線的暴動者。
基於以上考慮,法定裁定3人面對的暴動罪、何的逗留會議廳範圍罪,及林的刑事損壞罪,均罪名成立。
已認罪的部份被告。(詳看下圖)
數百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
控方案情指,民陣當日舉行遊行集會,下午1時30分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持續使用鐵籠車、鐵枝等物品衝擊大樓外玻璃幕牆。在大樓內的警員六度舉紅旗警告,示威者未有理會。下午近6時,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立即離開立法會大樓。三小時後,數百名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在會議廳進行大肆破壞。翌日凌晨,防暴警察進入立法會清場,所有示威者已離開。
王宗堯被拍到身處立法會大樓
控方指出,王宗堯當晚被傳媒拍到身處立法會大樓,包括曾在會議廳與其他示威者談話,其時身穿胸前印有「我自由故我在」的黑色T恤,沒有戴上任何掩蓋臉容的物件。王宗堯審曾出庭自辯,並稱當日得知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便開車過海前到五金店購買,之後將物品交給立法會內的記者便離開,期間他在議事廳逗留了不超過27秒。
其餘被告亦否認曾作破壞行為
其餘5被告同被拍攝到在立法會大樓或附近範圍出現,何俊諺被捕後承認曾隨友人進入立法會大樓,但:「冇整爛立法會入面嘅嘢。」吳志勇被捕後承認曾在立法會內吸煙,坐過李慧琼過座位,以及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林錦鈞在警誡下承認:「我淨係喺外面地下撞過玻璃。」另馬啟聰及黃家豪則辯稱當日是入立法會採訪。
案件編號:DCCC 606-610/2020, DCCC 1069/2020, DCCC 2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