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衝突|4中大生指囚57月過重 官稱或致港鐵出軌拒批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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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於2019年11月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四名在現場被捕的中大男生,被裁定暴動等1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他們分別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5日)處理其許可申請。他們認為判刑過重,惟上訴庭法官指,判刑需考慮案中的潛在風險,若示威者奪回二號橋,掟雜物至鐵路或公路,可致港鐵出軌,或「十車連橫相撞」。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駁回上訴,並於6個月內頒判辭解釋理據。

四名上訴人分別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和許貽顓。他們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防毒面罩、頭套、圍巾及眼罩等蒙面。許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士巴拿,所有上訴人被判囚4年9個月。

上訴人陳歷釋就定罪提上訴,劉晉旭、高梓斌和許貽顓就判刑提上訴。

2019年11月,示威者與警方曾在中大二號橋上有激烈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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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6年旺角騷亂案相比

代表陳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陳當時手持手機,或可能只是在拍攝。惟法官潘敏琦指,陳在原審時未有作供,在此情況下,法庭如何替被告作該些推論。法官彭偉昌指,對陳不利的證據屬壓倒性。

代表劉的代表大律師則指,2016年旺角騷亂案的相關案例中,該些案件的被告無論在角色、造成的傷亡,和財物損毀方面,都較本案嚴重,但本案和該些案件的量刑起點相若,認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官稱警當時要阻人從橋上掉雜物

法官彭偉昌指,警方當時設立防線是要防止他人從橋上掉雜物,問示威者當時為何要衝擊防線,認為可推論若他們奪回二號橋,相當可能會從橋上扔雜物。律師指,案中未有證據示威者為何衝擊警方防線。

法官彭寶琴則指,若警方的防線被瓦解,便不能阻止他人從橋上掉雜物,此是判刑的背景。法官彭偉昌亦指,需考慮案中的潛在風險,若有人掟雜物至鐵路或公路,可致港鐵出軌,或「十車連橫相撞」。

衝突持續個多小時4次衝擊警方防線

法官潘敏琦亦指,需考慮示威者在1個多小時,4次衝擊警方防線,並向警員掟23枚汽油彈和其他雜物。

律政司回應時稱,就判刑上,本案的暴動嚴重,涉案暴動有組織,示威者各司其職,有人負責掟汽油彈,亦有人舉傘,示威者推進不果便後撤,並4次衝擊警方防線。案發時是暴動高峰期,中大暴動亦是標誌性。若示威者能奪回二號橋,可向橋下扔雜物,新界北的交通將大受影響。

案件編號:CA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