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終極上訴】郭炳江:只是感覺上有人違責 卻無實質證據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他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成,今(5月9日) 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
郭炳江的律師上訴時稱,整件案只是感覺有人違反了責任,但卻無實證明許收款後曾作過任何實質行為優惠了新地,原審官更無指引陪審團考慮付款會否是出於善意,認為定罪不穩。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狀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陳詞時,被法官追問。法官指,郭炳江給予許仕仁公錢是收買友誼,直至他朝有日達成某一個協議或計劃,萬江儀即反駁,由始至終他們沒有做過任何行動,即使有付款舉動,亦沒有違反職責,只是感覺上訴人違反責任,根本控方無法證實兩人在付款後,所作的後果。
官質疑許欠債仍收富商錢
法官繼續追問,許仕仁案發時是一個欠債人士、收受850萬元款項,在常理來說,接受是仍沒有問題,沒有違反責任? 萬江儀再次強調,許仕仁由此至終無做過任何事情。
她又舉例說,如特首選舉,參選人可接受3000萬元捐款,只是許沒有作出申報,收款是無問題,在刑事法律上,首要考慮不是付款,而是交易,必須證明其所作的行為嚴重,違反忠誠,才是違反責任。
律師:陪審團考慮付款可能出於善意
萬江儀補充,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有適當地道出案中有沒有所達成協議,會否基於上訴人善意,許有否答應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優待郭或新地而違反公職人員責任。
她又重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不能單單依靠違反忠誠便足夠,必須證明及分析其公職的權力、其特定的公職責任、指定犯罪行為,而行為所構成嚴重性,才可達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
辯方律師:本案根本無貪污
萬江儀指本案情況,郭炳江作為許仕仁前僱主,只是「愛」許,才給他850萬元巨款,那是出於關懷、善意和良好關係,不應視為罪行,而本地法律並無限制收款,只是收款有若干限制,這些可視之為「甜頭」,但也必須證明甜頭引致貪污。
雖然控方指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防止賄賂條例例》無分別,但萬指該條例於1970年代立法時,防止公職人員在公職時賄賂,完全無考慮普通法原素,普通法亦無包含賄賂原素,本案根本無貪污,若要證明兩者有關,除了證明其公職位置外,亦要證明特定行為,而《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已規管公職人員收受「甜頭」限制。
案情指,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收取850萬元及1,118萬元、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於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被判監7年6個月、陳判監6年、郭和關各判監5年。四人中暫只有郭炳江獲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 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