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貪案】上訴駁回 上訴庭:許仕仁的心已被收賣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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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左二)、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右一)、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右二)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左一)上訴失敗,各人刑期不變。圖為4人較早前上訴時由囚車押解到庭。(Getty Images)

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於上任前及離職後,收取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3人提供利益案,被判入獄。四名被告較早前提出上訴,冀推翻定罪及減刑。上訴庭今頒判辭,指許是被新地收賣了的朋友,並成為新地在政府內的耳目,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特別優惠新地,也足以裁定眾人罪成,因而駁回所有上訴人定罪上訴,各人刑期不變。

這宗花上納稅人逾5800萬元訟費的案件,仍未告終,因為上訴人之一的郭炳江,其兒子郭基煇在得知裁決後已表明他的父親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雖然又勝一仗,但發言人回應稱,會先研究裁決,暫不會就任何事宜,包括是否向敗訴一方索回上訴的訟費作評論。

四名上訴人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2014年12月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多項罪名成立。控罪指許仕仁在擔任職金局行政總裁、政務司長及行政會議成員時,隱瞞與新地的關係,並收取新地提供於禮頓山的免費住宿,及合共逾1970萬元等利益。

許仕仁經審訊後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7年半,陳鉅源及關雄生則有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年及5年,郭炳江則有1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年。

郭基煇強調,父親郭炳江會向終院提上訴,以求終極翻案。(朱幼麗攝)

郭炳江將上訴終院 子:一宗冤案

郭炳江之子、新地執董郭基煇在庭外稱,前發展局長麥齊光在終院上訴得直,判辭很具參考價值,因為判辭提到,控方必須達至無可抗拒的推論,才能裁定被告罪成。他認為控方不但未能證實許仕仁的行為,令郭炳江等人有實際得益,相反是有損害他們的利益,認為法庭怎可以「只睇上半場,唔睇下半場」,直言是一宗冤案。

他又說,父親今日入庭時手持聖經,雖然獲知結果有點失望,知父親心裏盼望耶穌,相信父親很快可以復元。他又說,父親在獄中忙於讀神學,賺來的錢都用來買餅乾,入獄後反而胖了。

上訴庭:毋須證許實際輸送利益

上訴庭三法官接受控方的論點,認為賄賂的概念指,用金錢換取「甜頭」。控方不需要證明同謀者同意或意圖去干犯某些嚴重罪行、或不當行為,或違反收款者職責的行為。

其中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許接受了新地的「甜頭」,成了新地在政府內的耳目,他是完全地破壞了政府對他的信任,因為他的心和靈魂,都已傾向新地,遇上與港人利益的問題時,他便會作出傾向新地利益的決定。

楊又指,許當時職位為政務司司長,又是前行政局成員,他可以接觸政府政策的資料,亦能影響政府的決定。而新地與港府的地產發展項目有著密切關係,許在宣誓就職前不久收取款項,這些舉動,很容易會令許作出傾向對新地有利的決定。

楊更稱,像許這樣高職位的官員,在就任期間作出優待「金主」的行為,若只因他在就職前或後才收取款項,便不用接受懲罰,這將會是香港悲哀的一天。

上訴庭法官又認為原審法官在計算陳鉅源的判刑時,其計算方法有不完善地方,但整體而言仍認為判陳入獄6年恰當,因此雖然判陳上訴判刑得值,而維持陳的原有刑期。

上訴聆訊時,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元素,必須包括涉案公職人員有持續優待提供利益者,即使未有確實瀆職,最少要證明,該公職人員可以或可能作出不當行為。她指出,控方只強調許有「優待或傾向優待」郭或新地便有罪,毋須肯定他有實質不當行為,認為這樣的詮釋不當,定罪也不穩當。

不過,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辯稱,控方毋須證明許在收款後瀆職,又指許作為公職人員,應效忠於公眾,然而他卻濫用公職賦予的權力,出賣政府對他的信任,並利用其職權收取利益,對公眾利益造成嚴重破壞,認為控方證據足以證明許等人有罪。

案件編號:CACC 444/2014

前政務司長許仕仁的案件亦涉及《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於審訊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上訴失敗,維持5年刑期。(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