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終極上訴】許仕仁:失當與否必須檢視許所作行為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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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他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成,今(5月9日) 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許的律師指,許與其他被告有交情,控方一直沒有證據證明許為感謝郭,批出指定投標合約予郭或新鴻基,又指若要考慮許的行為是否有損公眾利益,始終必須檢視許的作為。

許仕仁的律師陳辭時稱,要考慮許是否行為失當,必須檢視許的實際行為。(梁鵬威攝)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時指,若許仕仁在上任政務司司長後,收受郭炳江或新鴻基850萬元,一定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許在上任前才收取郭的金錢,兩人是好朋友,而且控方一直沒有證據證明許為感謝郭,批出指定投標合約予郭或新鴻基。

法官即追問,姑勿論兩人的關係,從公眾角度來說,公職人員有意圖作出此行為,違反公眾利益,蔡即回應說,公職人員在朋友友誼上,和在公職上考慮公眾利益,如同精神分裂分割出來,始終必須檢視許的作為,才是重點

案情指,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收取850萬元及1,118萬元、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於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被判監7年6個月、陳判監6年、郭和關各判監5年。四人中暫只有郭炳江獲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 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