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遭禁錮虐待 男生拍片並讚施襲者 官裁其罪責與主犯無異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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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被指洩朋友性秘密,遭8男女禁錮虐待,包括被迫用掃把自插下體,及遭人用膠樽插私處,更要她為一名男子口交,其中一名在場用手機拍攝施襲過程的14歲男生,否認參與襲擊及非禮,案件今(6日)在九龍城法院少年法庭裁決,暫委裁判官陳安婷形容,案中的施襲行為醜陋得令人乍舌,男生拍攝事主遭人狂摑時還讚施襲者厲害,一路拍攝與其他參與者談笑風生,認為他雖未參與實質襲擊,但罪責與其他人無異,裁定他罪成,並先為他索取懲教院所、感化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押後至12月23日判刑。

襲擊非禮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成

現已15歲的被告 (下稱:第四被告),被控普通襲擊、非禮、協助和教唆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4罪,除了教唆他人作出猥褻行為一罪之外,其餘3罪均罪名成立。

現已15歲的被告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襲擊、非禮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成。(資料圖片)

辯稱怕成受害人才拍攝

第四被告曾在審訊中出庭作供,辯稱他知道本案首被告(15歲)不滿當時13的事主X爆出其性秘密,故相約X到何文田忠義街公園,他一度向首被告稱X已離開,以免兩人見面會起爭執,他又稱X被襲時,他因為害怕並淪為第二個受害者,才按照首被告指示拍攝涉案片段及留在現場。

訊息顯示第四被告約事主X到場

陳官裁決時卻分析說,根據第四被告與首被告的訊息內容,首被告曾問:「你係咪而家約佢出嚟?」第四被告即時回覆:「OK」,可見眾人在公園與X碰面是早有安排。另外,首被告又問:「咁係咪郁佢(指X)先?」第四被告回覆指:「冇所謂。」陳官認為,第四被告即時回覆,是附和及默示首被告向X施襲,當首被告再問:「咁打一個唔洗叫人?」他更建議:「叫佢仔仔嚟。」陳官認為,第四被告回覆訊息的反應,與他在庭上聲稱不想二人碰面的說法不符,裁定他和首被告早有協定犯案。

襲擊過程歷時1個多小時

第四被告又辯稱他在訊息中提及「郁佢」或「打臉」均是指非武力行為,首被告回覆時提及打人,陳官認為他應知對方意思是指襲擊,而非指「落面」,認為其辯解非常牽強。陳官又指,整個襲擊過程歷時1個多小時,第四被告在首被告首次打X時已經開始拍攝,並以此方式參與其中。

掌摑X巴巴有力毫不留情

陳官形容涉案的3條片段均觸目驚心,差劣程度令人髮指,期間首被告不斷大力掌摑X時「巴巴有力,毫不留情」,力度之大至片段中都清晰聽到,首被告又用各種不堪入耳並語帶性意味的粗口辱罵X,中間一把男聲多次插話,談及拍攝角度和收音問題,明顯就是出自負責錄片的第四被告,他當時的語調從容,反映他與施襲者屬同一陣線,並鼓勵及配合他們,令他們覺得不是孤身行事,自己有觀眾。

讚施襲者厲害兼有份奚落X

陳官斥首被告行為醜陋得令人乍舌,惟目睹事件經過的第四被告不但沒有阻止,更讚嘆對方連環掌摑X「厲害」,亦有份奚落X,他近距離拍攝過程,鼓勵了施襲者,加強他們的氣燄,並助長凌辱事件,令X更處孤立無助的境況。第四被告沒有離場是他的選擇,他留下便是有意在場激勵首被告等人襲擊。

與施襲者談笑風生樂在其中

至於辯方稱第四被告擔心首被告找黑社會朋友打他,因此是受到脅迫。陳官指其說法相當誇張,第四被告只是聽說首被告稱認識許多黑道朋友,便一廂情願萌生憂慮。被告當時14歲,應有合理堅定意志,懂得明辨是非,見X被凌辱應該堅拒就範。惟從影片所見,他與首被告談笑風生,反映他樂在其中,聲稱受脅逼只是在推卸責任。

留在現場罪責與主犯無異

陳官又指,第四被告作為最初計劃參與者,必能預見襲擊凌辱會演變成猥褻性質,首被告越來越興起的舉動,是第四被告在場激勵支持的結果。他預見事件但留在現場,即使沒有作出實際行為,罪責也與主犯無異,因此裁定他普通襲擊及非禮兩罪罪成。

稱不知屬兒童色情令人難以置信

第四被告稱他知道片段存在,但當友人事後談及性侵事件,以及傳送當日X被襲片段時,他卻未稱未有看過,不知屬兒童色情物品。陳官直指其說法難以置信,因為施襲事件大部分時間都與性侵有關,不相信他與友人互相提及事件時會刻意避談,不接納辯方理由,裁定他管有兒童物品罪成。

案件編號:KCCC34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