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11尖沙咀暴動 1入被判入教導所 另8名被告囚40至52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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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包圍尖沙咀警署,並有人向警署汽油彈,導致一名警員二級燒傷,9名當日被捕的男女,均因涉暴動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今(19日)判刑時斥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最終判處案發時14歲的男被告入教導所,另8名被告則被判囚40至52個月。

9名被告有兩人認罪

9名被告:李穎淇(30歲)、17歲男生X、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聶家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潘冠雄(28歲)和羅漢銘(25歲)。除首被告李穎淇和第六被告聶家寶承認控罪,餘下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第11被告羅漢銘另控1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9粒使用過的催淚彈殼。

官斥示威者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法官判刑時指,示威者大部份穿黑色或深色衣物,和佩戴口罩等,減少被認出的機會,可更為放肆參與暴動。法官又指,本案暴動歷時約2小時,有數百至數千人參與,並於周日下午在熙來攘往的街道發生,令交通嚴重癱瘓,亦滋擾公眾。法官又指,示威者作暴力行為,如向警署掟汽油彈,是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

法官指認罪的李穎淇及聶嘉寶積極參與,最終判兩人分別監禁40和42個月。至於不認罪的被告,法官考慮X案發時只有14歲,最終判他入教導所。至於另外6名被告,除涉及兩罪的羅漢銘被判囚52個月,其他被告則被判囚50個月。

2019年8月11日的衝突中,尖沙咀警署成為目標,警方傍晚驅散時拘捕多人。(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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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員雙腿被燒傷

案情指,當日有若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集結,有人以水馬堵塞尖沙咀警署的彌敦道出口,警署的柯士甸道汽車出口亦被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亦有示威者用鐳射筆及氣槍射向警署,亦有人向警署掟汽油彈,警署內的警員Y雙腳燒傷,下肢有5.5%二級燒傷,留醫至同月27日才出院。

9被告在現場被捕

警方曾多次發射催淚彈,有示威者拾起地上的催淚彈,掟回警署還擊,亦有人用大橡筋把戴滿石頭的單輪手推車推向警署,及向警署掟石。警方多次舉旗警告無效後,傍晚7時30分作驅散行動,各被告均在現場。

案件編號:DCCC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