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衝突 男警被擲中汽油彈受傷 9人現場被捕裁暴動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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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男女涉嫌在2019年8月11日,與多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聚集,期間曾有人包圍警署,及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令一名男警的雙腿有5.5%的2級燒傷。控方引用終院去年頒下7.28中上環衝突中的「赴湯杜火」案的案例,指無論被告是以主犯或從犯身份在場,若以協助、教唆或鼓勵的方式參與,均屬同犯,又指本案被告的衣著相似,人多勢眾並互相掩護,但10名被告均否認暴動罪,法官游德康今(2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並裁定其中9人罪成,法官稱需時閱讀求情文件,將押後至3月5日判刑。

十名被告:劉維穎(19歲,女學生)、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黄奕瑋(20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女)、卓麗馨(24歲,女)、潘慧雯(42歲,女)。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10名被告中,除了26歲的梁俊偉罪名一成立外,其餘被告全部罪成。

示威者不斷向警署擲物

案情指,當日傍晚6時過後有約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他們大多穿黑衣、戴頭盔及有保護裝備,並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警方曾舉黑旗警告,但示威者未有離開,並繼續以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擲物,警方曾施用催淚煙及舉橙旗警告,示威者仍然沒有理會。

男警遭汽油彈擲中雙腿受傷

至約晚上7時,示威者用彈弓把物品射向警署,警方則向示威者射布袋彈還擊,之後有人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並擊中一名男警,令其雙腿有5.5%的2級燒傷,警方最後作出驅散,並在現場拘捕10名被告,他們當時均穿黑衣並有防護裝備。

控方首引赴湯杜火案同犯定義

控方指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若被告非參與者,定有足夠時間離開。控方亦引用終院去年就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衝突中的其中二案的判辭,提到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詮釋,指任何人無論以主犯的身份作破壞行為,或是以從犯的身份給與協助、教唆或鼓勵,均屬參與者。本案被告衣著及管有的物品均與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相似,他們結集在場,恃人多勢眾去鼓勵或掩護其他參與者,助他們去達到破壞安寧的目的,亦應被視為同犯。

官稱警方作警告後應有足夠時間離開

游官指出,案發當日的破壞行為在傍晚六時半左右開始,警方至7時半左右開始在彌敦道一帶推進,且不斷向在場人士作出警告,在晚上8時過後才作出拘捕行動,他認為若非參與集結的人士,在警方不斷作出警告時,理應知道要離開並有足夠時間離開。雖然部份被告辯稱沒有聽到警方警告,及沒有時間離開等,游官認為說法不能成立。

一被告非暴動現場被捕裁罪名不成立

唯一脫罪的被告梁俊偉,是於晚上8: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被截停。游官稱根據現場片段所見,梁當日與兄長經過時以為前方不能通過而掉頭行,這時有警員衝向他,梁沒有逃跑,只是舉高雙手,游官指舉高手不等於參與暴動,雖然他身上也有一些示威者慣用裝供,但他並非在暴動現場被捕,不可被視為參與者,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