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11尖沙咀衝突 8名男女暴動罪成 判囚最少三年半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大批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包圍尖沙咀警署,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 其中9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所有男被告因應懲教檢疫安排未有出庭應訊,當中僅23歲助理工程師希望在其在場時判刑,其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游德康法官判刑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針對警署的行動,斥其行為明顯已超越表達訴求的界線,挑戰警方執法行動,動搖法治基石。法官考慮到各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就其中5名被告酙量減刑,判囚3年6個月,另外3名被告判囚3年9個月。

9名被告依次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助理工程師郭嘉輝(23歲)、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2歲)、送貨員黃奕瑋(22歲)、補習社經營者及老師吳紹勤(31歲)、教師韋婷婷(27歲)、有線電視運動節目主持卓麗馨(25歲)及家庭主婦潘慧雯(43歲)。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法官指示威者以警署為暴動目標 為本案嚴重之處

游官判刑時指,本案的暴力行為雖非最嚴重,但亦非輕微。示威者當日針對警署,導致警方為保衛警署而要撒回巡邏警員,對公眾安全有構成重大影響。示威者的行為明顯已超越表達訴求的界線,挑戰警方執法行動,間接挑戰法治,令到法治的基石受到動搖,後果不堪設想,示威者以警署為暴動目標為本案嚴重之處。

游官續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小,量刑時除了考慮各被告自身行為外,亦要考慮其當日協助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終決定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游官看過各被告的求情文件後,考慮到被告劉維穎被捕後仍努力增值自己,積極進取,相信其將來對社會會有貢獻;張文俊案發時只有16歲;吳紹勤過去經常為他人提供義務補習,對有需要的人作出貢獻;韋婷婷被捕後仍努力工作,還押期間仍不斷借閱書籍,孜孜不倦進修,加上定罪使其重執教鞭有困難,決定給予4人酌情扣減3個月,即判囚3年6個月。

其中5名被告獲酌情減刑

至於單親媽媽潘慧雯,游官認為雖然潘在踏出家門該刻,便應預視自己有被捕的可能性,不可能不知此對於患有自閉等疾病的小女兒有何種影響,如今以此作求情理由實在讓人難以信服,惟最終考慮到其小女兒的狀況,仍酌情扣減,同判囚3年6個月。

最後其餘3名被告因沒有有效的減刑理由,獲判囚3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