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灣仔單位藏汽油彈囚27至38月 兩名「12港人」被告總刑期31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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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中的廖子文及鄭子豪,在潛逃大陸前,因涉於2019年國慶前夕於灣仔一單位藏汽油彈被捕,廖及鄭在內地刑滿返港後,今年5月與同案另兩男認罪,法官早前押後判刑以等候部份被告的心理報告等,法官游德康今(16日)在區域法院判4名被告被判就藏汽油彈案入獄27至38月。

4名被告: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學生),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

鄭子豪及廖子文兩案總刑期31個月

法官游德康先就藏汽油彈案判鄭進入獄28個月,李威龍則入獄38月,另鄭子豪及廖子文,則分別入獄28及27個月。

鄭子豪及廖子文因涉與另10人,於2020年8月23日乘船潛逃時被內地執法部門人士拘捕,被稱為「12港人」,他們當中的7人,日前承認妨礙司法正罪,昨被判入獄10個月。游官准他們部份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故二人就兩案合共須服刑31月。

2019年9月30日警方到灣仔搜查拘捕時,有人逃出窗外。(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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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威龍是積極參與者

游官判刑時指,案中涉及的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更有大頭針等,可增加汽油彈的殺傷力,屬加刑因素,且證據顯示,汽油彈之後擬會分發他人在社會事件上使用。考慮到李威龍曾與他人討論製造及使用汽油彈,並有教人使等,是積極參與者,罪責最高,為積極參與者,判囚38個數月;鄭進的角色則較次要,但他管有匙卡,並帶人到單位,其受信任程度亦不輕判囚29月。

兩潛逃被告案發時較年輕

至於餘下2名被告,即「12港人」的鄭子龍及廖子文,兩人均一度潛逃,但他們在本案的角色,即沒協助購買玻璃樽等,年齡亦較年輕,認為他們角色較輕微。法官又稱,相信他們當時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以為可逃避法網,卻事與願為,歷盡滄桑,最後返回原地,故判2人就本案入獄28及27個月,連同原有刑期,總刑期31個月。

警搜查時兩被告曾爬出窗外

案情指,警方當日在案發大廈大堂截停鄭進和鄧,發現鄧手持兩個以長褸包裹著的泵,鄭進則攜有兩張該大廈的匙卡,之後警方到單位搜查,發現鄭子豪在房間內,李威龍和廖子文則爬出窗並走到簷篷,眾人最後全被捕。

單位內發現一批半製成汽油彈

警方在單位內發現一批半製成的汽油彈,包括有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和21 個玻璃樽,當中大部份有多枚大頭針,並搜出750 毫升乙醇、約4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和11 條白毛巾等。此外亦有多個燒杯、量杯、2張滅火毯和14個打火機。

鄭進稱好奇而上單位

鄭進被捕後稱,透過一 Telegram群組認識鄧,鄧透露有意製造汽油彈,叫鄭進幫手,鄭進拒絕,但出於好奇而到涉案單位。警方在鄭的手機內發現多段製造和投擲汽油彈的片段,及互聯網搜尋紀錄;亦發現多幅與汽油彈相關照片,包括講述汽油彈成份的草圖等。

群組有討論如何使用汽油彈

此外,其手提電話的「Telegram」內有一個通訊群組,成員包括鄭進、李威龍和鄧。群組成員討論製造和使用汽油彈,包括向警方投擲。他們落實於案發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及在國慶的公眾活動中使用。

李曾指導如何製汽油彈

李威龍的手提電話內則有7段縱火、點燃和投擲汽油彈的片段。該7段片和鄭進手機的部份影片完全相同。通話訊息顯示,李威龍曾在群組和鄧討論,李就製作汽油彈向他人提供指導。專家認為,以單位內的易燃液體及材料,足以製造約16枚的汽油彈。

辯方早前求情指,鄭進當日下午才抵達單位,參與程度低,已感後悔和沒有再接觸社運資訊;鄭子豪和廖子文則曾在內地服刑,連同在港還柙的時間達21個月,至於李威龍,因其精神狀態,無法擔任主導角色,希望法庭能輕判。

除了鄭子豪及廖子文,「12港人」之一的鄧棨然亦涉本案,鄧現仍在內地服刑。

案件編號:DCCC 3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