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非禮2女生囚3年提上訴 官斥校內犯案難辭其咎 維持原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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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教圖書科男教師,在校內多番非禮兩名9至11歲女童,包括摸女童胸,或隔衣物把下體貼近女童私處等,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6項非禮罪成,判囚3年。教師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4日)駁回上訴,並在判辭指,教師挑剔女童證供的細節並不公平,認為事件絕無可能是意外,肯定教師是刻意輕薄兩名年幼受害人,維持原判。

指原審官錯誤接納事主口供

上訴人張秉樞(58歲)上訴時,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兩名女童的證供,和錯誤裁定觸碰非意外,更推斷其中一名受害女童X被非禮時覺得尷尬和難堪,精神難免未能集中,至記憶上有錯誤,上訴人認為原審官在如此情況下,接納女童整體證供可信並不恰當。

挑剔事主口供細節不公

但陳官在判辭卻指,女童X 作供時詳述了事件的起末,但上訴方只揀選一些細微枝節,再放在顯微鏡下觀察,對X的證供加以挑剔,這樣並不公平,也不可能影響裁決。陳官又指,兩名女童最初被侵犯時只有9歲,最後一次被侵犯亦只有11歲,仍十分年幼。女童X不知如何應付,屬正常不過。

官指事件無可能是意外觸碰

陳官續指,以整體證供而論,事件絕無可能是意外觸碰,並確認上訴人是刻意輕薄兩名年幼事主。

判刑方面,原審判上訴人6項罪,每罪的起刑點為18個月,總刑期獄5年,礙於裁判法院的判刑上限為3年,下把刑罰下調為3年,上訴人認為屬明顯過重。

教師校內案難辭其咎

陳官卻指,上訴人嚴重違反誠信,在逾兩年的時間多次侵犯兩名事主,犯案地點更在學校圖書館,他作為老師,有責任保護學童,卻在學校作出這些非法行為,難辭其咎。上訴人選擇不認罪,需要兩女童重新回憶不愉快經歷,雖認同原審判刑5年明顯過重,並認為其中3項案情較輕的控罪,可改為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調節後總刑期為38個月,仍高於裁判署判刑的最高上限,故最終刑期仍為3年。

案件編號:HCMA 52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