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教師與15歲女生多次性交 官指事主人生完全被毀 判囚3年9月
英語教師涉與校內的15歲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以看Netflix電影為名,約女生到家中,二人之後多次發生性行為,男教師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7罪成。辯方今(23日)求情指,被告感到自責及後悔,法官陳廣池卻指,從事主的創傷報告可見,她的人士完全被摧毀,更直言未見過如此「淒涼」,反之被告親撰求情信時,只提他斷送了自己的教學生涯,隻字未提及事主,反問:「何來自責、何來悔疚?」陳官判刑時列出十大加刑因素,判男教師入獄3年9個月。
不要因為一個男人自毁前程,摧毀一生,不要自暴自棄,世界很大,人生有起有落,(事主X)要站起來向前,才不枉此生。
被告馮霆麾(37歲,事發時為中學教師)被控於2019年1月3日至8月2日期間,兩度在元朗單位非禮15歲女童X,以及5度與X非法性交。
陳官判刑時列出10大加刑因素:
1. 雙方年齡相距20年
2. 濫用教師角色及地位
3. 破壞誠信發展師生戀
4. 相信X非唯一與被告拍拖的女孩子
5. 被告對X的性剝削直至2020年8月
6. 事件對X創傷深遠,令X自暴自棄
7. 被告對自己的受歡迎程度有信心,在其他地方都有機會接觸女童,重犯機會不低
8. 過程沒有使用避孕套
9. 被告沒有悔意
10. 東窗事發後,被告影響X以掩蓋自己的罪行,責成警方調查是否涉妨礙司法公正
斥被告或只當事主是免費援交少女
陳官直言,被告作為人師,應授人德行及學識;作為男友,應關愛女伴,給予對方幸福感;作為一個成年男人,應向年幼女童給予忠言,令對方有正確戀愛觀,但被告卻令X沉浸在她以為的戀愛氛圍,自動獻身,可惜被告是否有同樣的感情,或當X只是免費援交少女,便不得而知,終判被告囚3年9個月。
被告知X是其囊中物任其擺佈
陳官在判刑時透露,X視被告為情侶,所以才同意滿足對方的性需求,又指X渴望關愛,對被告的甜言蜜語及其老師的地位招架無力,而被告亦知X是他的囊中物,任由他擺佈,以致X在首個錄影會面中包庇被告,未提及性侵或性交,認為X由始至終對被告一往情深,更付出自己的貞操。
X歷祖父離世及家庭問題陷抑鬱
陳官亦詳列X的創傷報告的內容,藉此令被告了解自己惡行帶來的後果。報告提到,X的童年不美好,父母從沒結婚,她由祖父養育,祖父在她中一離世,為她帶來打擊,情緒低落,加上後來其生母及繼母的紛爭,令X終患抑鬱,要服藥治理。
被告利用其地位濫用事主的信任
被告在X中四那年對她關懷備至,X因此對被告打開心扉,絕對信任被告,被告卻濫用X的信任,加上崇高的地位,令X這個容易受傷的女孩子願與他進行性接觸。X在過程亦要忍耐性交的疼痛、擔心受孕,加上要對這段地下情保密及內心的道德掙扎,加重了X的抑鬱及焦慮情況。
X發現成洩慾工具後重創濫交
X發現被告同時與同校另一女生交往時,感到被出賣,明白她只是被告的洩慾工具,事後覺得自己不潔,抽離朋友圈,轉往在社交平台認識陌生男子,出現濫交情況,自我形象重創,對於人際關係感到極不安全,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後群,亦擔心被告出獄後會向她報復。
求情指案發時兩人正拍拖
辯方求情時承認被告與X為師生關係,案件涉違反誠信,但事件在二人拍拖的情況發生,未涉暴力、恐嚇,又指被告日後無法再任教師,接觸兒童的機會低。
官指事主X人生完全被毀
辯方提到X的創傷報告時,法官陳廣池直言X的人生被完全摧毀,又說:「法庭睇過咁多,未見過咁淒涼架喎。」亦提到X此後自暴自棄,與陌生人上床。
被告曾在美國修讀英國文學
辯方續提到,被告背景良好,在美國的大學修讀英國文學,完成學業後返港執教鞭,對教學有熱誠,及後再修讀英國文學碩士。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亦提到,他的行為令同事、學生、家長失望,因此感到內疚及痛心,又感到自責及後悔。
求情信只提斷送教職生涯
不過,陳官質疑被告兩頁紙的求情信中,重點只提到他斷送了教職生涯,而非自責及悔疚。辯方則強調被告感後悔,可能因為被告修讀英國文學,「表達隱晦啲」,但陳官質疑表達悔意何須含蓄,直指被告兩頁紙的求情信對X隻字不提,直言:「何來自責、何來悔疚」?
辯方強調被告只是較受歡迎
辯方再讀出兩名被告前學生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是一名盡責的老師,樂於助人,與兩人都是亦師亦友的關係。辯方稱,兩信可見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並非只有審訊期間表現出來的一面,又澄清被告沒有與其他女同學拍拖,只是在校內較為受歡迎。
看Netflix電影乘機非禮
案情指,被告是事主X所讀中學的英文教師,X亦有上被告的課,二人從2018年12月開始互發訊息,期後被告約X到他家看Netflix電影,期間曾摸X的胸及私處,之後二人成為情侶。X期後到訪被告家6次,被告曾指插她私處,並發生過5次性行為,被告均沒有使用避孕套。
曾交流露骨短訊
二人的關係後來被揭發,X初時未有透露曾與被告性交,因為怕累他坐監,後來得知被告與其他女同學亦有發展情侶關係,終說出真相,並透露她與被告交後期間,曾交流露骨短訊,提及性交、高潮、破處等。
被告指事主多疑提出分手
被告否認曾非禮X及在她未滿16歲前與X發生過性行為,而是待她滿16歲時,才真正發生性行為,而二人交流的露骨短訊,只是二人的:「口述性交」。他又指X經常要他做些事表達其愛意,又指X多疑,懷疑他與其他女同學有染,令他感到有壓力,遂提出分手。
案件編號:DCCC39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