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10.1衝突 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 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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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男女在黃大仙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28日)裁定其中11名暴動罪成,當中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法官指其身份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故亦裁定他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3月4日,所有罪成的被告,需還柙看管。多名被告和旁聽人士在得知結果後,不禁痛哭。

涉黃大仙龍翔道衝突

12名被告: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紀,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第12被告黃碧蓉罪則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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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面具是暴動時必須品

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案發地點猶如小戰場,被告被制服的地點更是暴徒和警方對抗的重要據點,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防毒面具等在暴動時,近乎是必須品。他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和警方對抗,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急救員以急救方式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劉智峰在現場提供急救,明顯令暴待知道他可獲急救服務,加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指劉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脫罪

至於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涉案的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就兩罪不成立。

法官會先替第二被告鄧有釗,和第三被告方銘索取背景、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以及替第六被告郭晞桐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