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黃大仙衝突 多人以硬物及汽油彈等扔警 5男暴動罪成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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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國慶當日,全港各區均有示威活動,期間黃大仙的示威後來更演變成衝突,有人以硬物及汽油彈等扔向警方。其中5名被捕男子,否認暴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今(31日)裁定所有被告罪成。各被告被裁定罪成後,多名女親友散庭後哭泣。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判刑,期間替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替第二被告張啟昌、第四被告溫梓霖和第五被告麥浩偉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第四被告亦需索取教導所報告,原獲保釋的5人需還柙看管。

5名被告:郭小杰(30歲)、張啟昌(23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和麥浩偉(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以及各1項抗拒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分別抗拒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高級警司2700、警長33625、警員17587、6729及17416。

官形容案發地點如戰場

法官練錦鴻在裁決指,示威者在案中穿上相類的衣服,戴有相類的裝備,分工合作並組成防線。在後面的示威者以雨傘、口號及用硬物敲打以助聲勢,亦叫囂帶有政治色彩、港獨意味的口號,對警察出言挑釁和侮辱。

練官形容,在警方進行拘捕前,案發地點如戰場,示威者以磚塊、雨傘、汽油彈、磚塊和其他雜物擲向警方,警方以擴音器、旗幟作出警告,又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練官認為,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是向法律挑戰及抗拒警方執法。

各被告均有份參與

法官及後分析個別被告的證供,認為從環境證供,包括被告的衣著、被捕的地點和反應等,裁定各被告當時至少有份參與,鼓勵其他示威者。如首被告郭小杰穿黑衣褲,並戴上口罩、護目鏡及手套等,其衣服裝備和大部分的示威者的穿戴相近,並在暴動現場出現,有鼓勵其他示威者之效,令示威者以其人多勢眾,有實力與執法者抗衡。

法官又拒接納首被告的說法,留在現場是要「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指要見證的,只能是該區發生的非法集會及暴動事件。他亦裁定各被告是知悉警員正在執法,並企圖抗拒他們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DCCC 26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