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警方發催淚彈未離開 官指9名男女成暴動人群裁罪成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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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爆發警民衝突,大批示威者到油尖旺一帶聲援示威者,其中9名男女涉暴動罪受審。法官今日(28日)裁決指,9名被告知道自己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但卻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和警告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鼓勵了破壞社會安寧等的人士,裁定所有人暴動罪成,其中2人亦被認為攜帶的打火機燃料、扳手等,是用作非法用途,亦裁定他們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官先為2名未滿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至1月15日。

案發時身處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

9名被告為:陳國威(20歲)、陳子謙(29歲)、江鏡棠(27歲)、陳霆堃(20歲)、黃適哲(22歲)、梁嘉星(24歲)、曾倩儀(25歲)、鄧錦樂(24歲)、詹隆享(27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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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被告意裝備到現場參與集結

法官認為,9名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集結,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各被告轉身逃走前,都知道自己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但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和警告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

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

法官續指,各人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鼓勵及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又認為暴動人群恃着人多勢眾行事,各被告人都參與其中,並因為前線或附近,遭警察拘捕,因此裁定9名被告暴動罪成。

帶備火機扳手在現場使用

法官又提到,第六被告梁嘉星攜帶的剪刀及打火機燃料,肯定是打算用來在暴動中製造燃燒彈、縱火、掘磚、剪開繩索等;也認為第九被告詹隆享攜有的扳手等打算拆掉路邊的欄桿或路牌,另裁定2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案件編號:DCCC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