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4男在外圍被捕裁罪成 有辯稱到場尋妹被官斥匪夷所思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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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港九多區示威者與警員對峙。5名男子佐敦及油麻地一帶被捕,全被控暴動等罪,法官王詩麗今(4日)在區域法院就案件作裁決,除有兩人因未能確定他們在現場原因而被裁定脫暴動罪外,另3人聲稱好奇、湊熱鬧、及尋找胞妹等理由,均不獲法官接納,黃官更直言被告聲稱的「尋人計劃」屬匪夷所思。脫暴動罪的其中一名被告,因藏膠帶等,亦有一罪成立,全案只有一人全部罪脫。法官把被裁定罪成的4人還柙,並押後至9月25日判刑以候各人的背景報告。

3被告暴動罪成1被告全罪脫

5名被告:郭俊明(25歲,廚師)、羅煒棟(31歲,無業)、姚俊暉(35歲,補習老師)、丁培基(28歲,運輸工人)和蔡潤庭(25歲,廚師)。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首被告另涉管有37條膠電線索竹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第3被告則另涉管有1把剪刀和7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法官裁定首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暴動罪成,首被告和第三被告亦各被裁定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第二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稱好奇湊熱鬧及尋人均未獲接納

法官裁決時指,對於首被告和第四被告聲稱因好奇、湊熱鬧而身處案發現場,以及第五被告聲稱因胞妹被困理大,並打算入理大尋找妹妹的說法,法官均拒接納,更質疑第五被告竟不出發前致電胞妹、確認其位置,形容其尋人計劃,匪而所思。

接納警員口供裁3被告暴動罪成

法官接納多名警員的作供,接納首被告和第四被告曾反抗警員,並根據兩人的被告地點、衣著和搜出的物品等,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對於辯方質疑警員,認錯掟汽油彈的示威者為第五被告,法官認為警員目睹掟汽油彈時,與示威者相距約20米,非遠距離,短時間內亦截停該示威者,並嗅到其手套有汽油味。法官肯定該警員的觀察準確,認為第五被告曾汽油彈,遂裁定他亦暴動罪成。

未能確定第二及第三被告在現場原因

至於在吳松街後巷一梯間被捕的第二和第三被告,法官指未有證據顯示兩人為何和何時身處該梯間,該處亦非暴動現場。法官指,警方在爆發暴動的彌敦道推進,兩人於11分鐘後才在梯間被警員發現。法官續指,雖然兩名被告非常可疑,但未能肯定他們參與暴動,遂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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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藏剪刀索帶亦一罪成

惟法官裁定涉案的1把剪刀和7包膠索帶屬第三被告管有,並考慮當時的理大圍城事件,他亦身處暴動地點附近,遂裁定物品用作非法用途。法官亦裁定,首被告藏有的膠電線索帶,與暴動有關。

辯方指被告掟汽油彈非有意傷人

辯方求情指,第四被告曾為「隱青」,但在社工等輔導下開始找工作。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師則透露,第三被告與他人一同經營補習社,月入約1萬元。第五被告的律師則指,第五被告案發時掟汽油彈,汽油彈落在警員和示威者之間的無人位罝,強調他非有意傷他人。

案件編號:DCCC10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