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漢前年6.12中橡膠子彈 求警員資料興訟 官指欠有力證據拒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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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6.12金鐘爆發警民衝突,患有三期肺癌的吳應武在當天被警方以橡膠子彈擊中腹部,同年8月在西環衝突中再疑遭警員圍毆。吳聲稱受警方不合理武力對待,入稟高院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員身份,以便他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涉案警員。法官今(21日)下判辭,認為吳即使沒有相關資料亦可展開訴訟,且吳的傷勢非很嚴重,認為他對警員的指控欠有力理據,拒絕其申請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
法官在判辭指,決定是否要披露涉案警員的資料時,要考慮是否有此需要。法官指,原告可以透過描述,確認涉案相關警員身份,亦可詳細講出事發經過和涉案警員在事件中的行為。此外,民事訴訟的法律文件亦可派送至警方總部。惟原告現手上的資料,應足以對涉案警展開民事訴訟,並不需要披露原告要求取得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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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考慮警員或被起底問題
即使原告要求披露的資料屬有必要,惟法庭亦需考慮「起底」問題,以及對涉案警員的風險。因應「起底」問題嚴重,法官認為不應批准原告的申請。
醫療報告未證嚴重受傷
此外,另一個法庭需考慮的因素,是原告在準備提出的訴訟是否具有力的理據。雖然原告稱他是合法地參與2019年的6.12及後來發生的西環衝突,惟法官指這兩次事件本身均屬非法集結或遊行。原告只就6.12事件提供醫療報告,但未顯示他有嚴重受傷。
未證脊髓腫瘤是否惡性
至於西環事件,原告聲稱他事後腹股溝位置失去感覺,但報告指原告原本在相關位置已有麻痺的問題。原告自稱癌症康復者,但未能確定其脊髓的腫瘤是否惡性。
法官認為原告指稱遭涉案警員不合理或不合比例的武力對待,但其傷勢卻非嚴重。法官亦認為,原告只是以漁翁撒網方式搜取證據。考慮上述因素,法官拒批原告的申請,並下令原告需支付被告的訟費。
案件編號:HCMP22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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