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6.12中槍患癌翁稱兩遇警暴 入稟求披露涉事警員身份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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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因應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本年6月12日在金鐘一帶聚集,期間發生警民衝突,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患有三期肺癌的吳應武當日腹部中彈受傷。而吳於同年8月再現身運動相關的一次西環衝突中,他稱該次示威中,再遭警員圍毆及踢下體。吳認為警方做法有誤,欲循民事途徑索償,他因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方披露涉事警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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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律政司司長。
原告在入稟狀要求警方披露6.12當天在添華道與夏慤道交界向他發射非政命性武器的警員、該小隊所有警員以及指揮官的身分。另外,他亦要求警方披露在8月4日毆打他的警員,以及其隸屬小隊其他警員之身分,以便他就有關人士的錯失展開民事訴訟及投訴。
除披露上述警員的身分外,原告亦要交警方交出相關的行動紀錄、報告、流水簿、記事冊、以及與中槍事件有關的影片等。
案件編號:HCMP22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