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終極上訴|法庭裁政府勝訴 和平集會禁蒙面合適
去年反修例運動正盛之際,政府引用《緊急法》定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遊行時蒙面,兩條例均引發廣泛爭議,24位前泛民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等入稟,挑戰條例的合憲性。泛民一方在高等法院勝訴,政府上訴後獲判大部份得直,雙方仍各提出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審法院上月開庭審理案件,今(21日)頒判辭,5名法官維持上訴庭裁定《緊急法》不違憲的決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會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換言之,終院判決指無論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會,皆不能蒙面。
禁蒙面旨在避免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
終院認為,雖然緊急法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規例的權力既寬廣,但這種權力非違憲,這權力仍會受到司法制約、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約、及《基本法》制約。此外,終院又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和平集會禁蒙面合乎比例,有關限制是為了達致避免及遏止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
梁國雄認為和平集會禁蒙面苛刻
上訴人之一的梁國雄稱對裁決感失望,又認為和平示威亦禁蒙面,是為集會自由施加不必要條件,認為是十分苛刻。律師何俊仁亦稱,對終院的裁決收緊了上訴庭的決定感到意外,他又指,雖然現存機制市民可循司法覆核等方法挑戰法例,惟成功機會有多大亦有目共睹,且人大可釋法,香港法治在這環境下運作,難怪有人的信心會動搖。
去年10月突然立法引發爭議
本案源於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10月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這是回歸以來政府首次引用《緊急法》,惟隨即引起多人,包括岑敖暉及郭卓堅等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其合憲性,法庭首先處理24名前泛民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的案件。
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同審理本案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來自英國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他們在本案判決是達成一致的裁決。
禁蒙面法定立的經過及引發的爭議。(詳看下圖)
原訟庭裁定《緊急法》不合憲
在高等法院的裁決中,法官認為《緊急法》將立法權賦予特首,有關權力範圍過於寬闊,可引用的情況既含糊及主觀,於是裁定《緊急法》不合憲;而《禁蒙面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超乎所需,有違私隱權、言論自由、以及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上訴庭認為《緊》預留特首應急
政府不服高院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推翻高院大部份的裁定,改裁定《緊急法》不違憲,並解釋《基本法》的草擬者明顯預留《緊急法》予特首,應付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為讓特首可迅速靈活應對情況,所以權力必須足夠廣闊,上訴庭亦改為裁定在未經批准集結禁蒙面合乎比例。
泛民爭議此法如核彈發射器
泛民一方在終院上訴時強調,《緊急法》賦予特首毫無束縛的權力,形容此法為「核彈發射器」,又引用禁全日堂食令市民要在大雨中吃飯,闡述法例繞過立法會的影響;就《禁蒙面法》而言,泛民一方則認為,近9個月已再沒有發生嚴重的警民對峙,法庭要不單要考慮規例生效時情況,也要考慮後續的時段。
政府強調這法的延續性
政府一方則強調《緊急法》的延續性,又指《緊急法》本來就用以應對迫切、突發情況,否則特首會無法處理如新冠肺炎、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
雙方亦有就《禁蒙面法》爭議
就《禁蒙面法》的爭議,上訴庭只裁定政府部份勝訴,認為在非法集會下蒙面才算違法,在合法集會下戴上面罩不算違法。
泛民一方在終極上訴時強調,這規限仍是過於一刀切,不能稱原本正戴口罩參與合法遊行集會的市民,因市民自行改道等原因,集會突變成未經批准集結後,從而變成犯法。
政府方卻回應稱,法律須保障欲參與和平示威的市民,亦保護不同立場而遭「私了」的人或財物,若參與者都不蒙面,他們在不能匿藏身份下會更留意自身行為,減低轉變成暴力衝突的機會,雖然政府重視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在公眾安危前提下,當中的平衡或有不同。
24位前泛民議員聆訊時由資深大狀李志喜、名譽資深大狀陳文敏代表,「長毛」梁國雄則由資深大狀潘熙代表;政府方由資深大狀余若海代表。
案件編號:FACV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