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歡迎終院裁決 確立《緊急法》合憲性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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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遊行時蒙面。終審法院今日(21日)就相關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辭,裁定《緊急法》不違憲,無論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會,皆不能蒙面。
保安局回應指,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指裁決確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及禁止在公眾集會中蒙面的合憲性。

▼禁蒙面法定立的經過及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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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表示:「政府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法院確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合憲性,並確認《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多於50 人的公眾集會及多於30人的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合憲性和相稱性。」

發言人又指,過去數月雖然暴力行為大幅下降,整體治安大致回復,但近期仍出現涉及爆炸品的案件,部分人的守法意識因社會動盪變得薄弱,不能掉以輕心。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香港的公共安全情況。

警方回應查詢指,截至今年11月30日,共拘捕683人涉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有138人被檢控《禁止蒙面規例》相關罪行,當中6人已完成司法程序(4人須承擔法律後果 ── 3人被定罪、1人簽保守行為;2人經審訊後無罪釋放),其餘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