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司機被裁定非法取酬罪成 終院批上訴許可 9月審理
警方在2018年7月大舉打擊無牌出租車,有24名Uber 司機因而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他們同被判罪成,需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多名被告不服裁決,去年9月向高等法院上訴遭拒後,今日(20日)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處理《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定義,並排期於9月1日在終審法院正式審理。
原審時共涉28名司機,他們於2018年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當中有3名司機決定放棄上訴,亦有1名司機已經去世,因此現時的上訴人只涉24名司機。
馬道立指 若認為現行制度不當 應申請司法覆核
24名申請人是次以3項理據申請上訴,即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52(3)條中所定明「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準確定義,以及是次檢控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8條及33條中列明,香港居民人身自由和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
代表上訴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 陳詞時指,以《道路交通條例》檢控Uber司機,將限制香港居民選擇職業的自由,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反駁,法律上相關自由受政府法定發牌制度限制;如申請方認為現行制度不當或違憲,亦應交予政府考慮或另外申請司法覆核處理。
律政司指若批准就相關定議提上訴 將扭轉公共交通體系
律政司一方則稱,如果法庭批准就《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上訴,將扭轉整個公共交通體系,並稱如此先例一開,則其他類型的車輛,如GoGo Van 客貨車也可加入取酬載客,此舉有違《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
最終終審法院批准就有關《道路交通條例》定義上訴,但否決其餘有關《基本法》第28條和33條的上訴。上訴將排期於9月1日處理。
案件編號:FAMC 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