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上訴案】受託載老闆朋友是否屬違法 24司機求翻案
20多名Uber司機被指非法載客取酬被裁定罪成,其中24名司機不服提出上訴,為首宗Uber司機罪成後的上訴案件。上訴人今(15日)在高等法院陳詞時指,Uber司機的運作模式,又指若受老闆所託載老闆朋友,是否也屬違法,強調Uber的司機與乘客並無合約關係,只是現行法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認為司機不應有罪。律政司卻指本案與科技無關,Uber只是提供一個便利的安排,司機仍屬非法載客取酬。
一名司機上訴前已逝
原審時共涉28名司機,去年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當中有司機未有提出上訴,亦有1名司機在是次上訴前去世,現時的上訴人亦渉24名司機。
上訴人律師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司機與乘客無合約關係
上訴人認為,控方證明司機開車的目的,是作出租或取酬。惟案中司機非直接收取乘客的車資,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合約關係,司機是由第三者、即Uber收到款項。同時,在案中沒有證據指司機預期收到酬勞,是因他們開車駕駛涉案的行程,他們或是從Uber支薪。
如同受託載老闆朋友
上訴人又指,現時的法例未能跟上科技發展,涵蓋的範圍過闊,並舉例指若有私人司機受老闆所託,開車接載老闆的朋友,而司機日常會收到老闆的工資,若以現時對法例的演繹,該司機是否亦屬犯法。
法官即問上訴人的律師,Uber司機非義工,他們開車載客是收取報酬。而他們由那一方收取報酬,是否重要。上訴人律師回答:是。
控方指那一方安排並不重要
控方回應指,相關條例並不需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協議,亦不需要司機直接從乘客收取酬勞。案中由哪一方安排接載、由哪一方聘用司機並不重要,重要是司機駕車是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
控方又指,本案與科技無關,Uber提供一個便利的方法,以流動應用程式作安排,而非親身聯絡司機和乘客。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MA38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