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被箍頸後癱瘓亡案 陪審團退庭商議 曾問非法被殺標準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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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於6年前與乘客生車資糾紛,被押上警車時疑因遭警員箍頸,導致頸椎移位及全身癱瘓,留院一個月後因併發症離世。死因庭5人陪審團今(24日)早約10時退庭商議,期間就裁定非法被殺之標準提問。
死因裁判官回答陪審團 需考慮警員的一連串動作
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已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今早約10時退庭商議。至中午,陪審團就裁定非法被殺之標準,向嚴官提出兩條問題。
由於嚴官早前提及,若要裁定非法殺人,其一判斷元素是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確信警員林偉榮的行為是蓄意。陪審團的第一條問題是,該行為是單指箍頸那一下,抑或指觸碰到頸部的一連串動作?嚴官回應是一連串動作,即該警員由碰頸至離頸的動作。第二條問題是,如要判定該行為是蓄意,是否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相信警員在尚未提起陳輝旺,已知箍住其頸部,但仍繼續動作,嚴官答:「是。」
如不肯定死因 可裁定死因存疑
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須至少3人同意同一死因,才可宣判陳是非法被殺、死於不幸、意外抑或自然。如不肯定,則可裁定死因存疑。
嚴官昨就各項死因裁斷給予指引,並向陪審團說明,須在毫無疑點下確信以下四項元素,才可判定陳被非法殺死。第一,警員林偉榮所為傷及陳的頸椎,以致其中樞神經受損,令他長期臥床引發併發症死亡,第二,警員所為屬蓄意;第三,警員所為屬危險;第四,警員作為是非法。由於警員的證供顯示他知道箍頸會有危險,並屬不合法武力,故陪審團只需考慮第一及第二項元素。
案件編號:CCDI-4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