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堂舅父強姦罪不成立 為何不能假設事主同意性交?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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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堂舅父與家族53人到泰國旅行時,在酒店內公然性侵只得15歲的姨甥女,案件兩經審訊,堂舅父只被裁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成,強姦罪並不成立,被判入獄2年9月。堂舅父的律師求情時曾言,這裁決可見陪審團認為事主同意性交,遭法官即時指出:裁決亦可能因陪審團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道事主不同意。
事實上,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2012年,已提出就「同意」的定義作修例,並曾作諮詢,認為應加入以客觀元素,衡量被告犯案時的精神意念,惟事隔6年,修例一事仍未有進展。

強姦罪名不成立,並不能假設受害人願意。(VCG圖片)

罔顧女方是否同意也屬強姦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強姦罪是指一名男子 :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另外,《條例》第118(4)條亦指出,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強姦罪脫不能假設成事主同意

簡單而言,即是:只要認為被告由衷地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情況其實不合理,或是受害人其實不願,亦不能被裁定被告強姦罪成。故若被告強姦罪不成立,並不能假設受害人同意。

就「同意」一事上,如果一名男子沒意圖在未有獲得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而陪審團亦認為男方主觀地相信已取得女方的「同意」,在這個情況下,即使陪審團認為男子所相信的並不合理,但男子亦不應被判有罪。

堂舅父案的女事主曾多次在庭上崩哭表示她並不願意。(視覺中國圖片,圖非女事主)

陪審團或未能確定被告是否知事主意願

在堂舅父案中,被告強姦罪不成立,但非法性交罪成,可見陪審團認同有性交發生,但認為控方未能證實是強姦。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裁決顯示陪審團也認同事主願意性交,惟法官即指這推斷並不準確,並指出女事主曾在庭上明確表示她不願意性交,陪審團的決定不一定是不接受她的說法,有可能只是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道事主當時並不願意

婦女團體認為法改會建議有助消除社會對性及性暴力的偏見。(視覺中國圖片)

條例只主觀考慮被告意念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曾就「同意」的議題上提出建議並作諮詢,並指:「現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各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又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

因為現時的條例,只「主觀地」考量被告人犯案時的精神意念,但委員會認為,這或會加深對女性選擇權的成見,或相信了涉及性行為的謬誤,例如以為女性都愛被強勢的男性支配。故建議修改相關的精神意念元素,倡議將被告是否單純主觀地相信事主同意,轉移至應加入客觀的看法作考量。

受害人意願可能被忽視

就法改會的建議,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亦指出現時法例有很大漏洞,並有修例的必要。因為就現時的法例,即使受害人在法庭作供時,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性交,惟因條文的漏洞,其意願亦有可能會被忽視;故此,法改會的建議有助陪審團更有效地考慮受害人真正意願,並能有效地消除社會對性及性暴力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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