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案】12被告申請終極上訴 8人獲批上訴許可證明書
逾十名反東北示威者因衝擊立法會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但只被判社服令,律政司事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於今年8月改判案中13名被告入獄8至13個月。其中12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以取「入場券」作終極上訴,上訴庭今(14日)下判詞,並批准其中8人獲上訴庭批出許可證明書,當中包括黃浩銘及何潔泓等,辯方律師透露,餘下4人及今次未有作申請的招顯聰,將會全部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律師並指,真正的上訴許可,仍須靠終院批核。
12名上訴人今由囚車押送至高院,並在犯人欄內等候判詞。開庭前,黃浩銘突站起來,向旁聽的支持者揮手。各被告神情輕鬆,面帶笑容,何潔泓、朱偉聰亦與家屬和朋友揮手。庭內擠滿近100名旁聽市民,座無虛席,甚至要站在出入口通道。
四名未獲許可證明書的被告將到終院直接申請
案中的13名被告中,只有招顯聰未有提出申請,其餘12人,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均有提出申請,他們均希望上訴庭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要求提終極上訴。眾被告共提出11條問題批准其中4條獲批上訴許可。
辯方律師稱,4名今日未獲上訴庭批出許可證明書的被告,即劉國樑、林朗彥、黃根源和陳白山,本周內將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其餘已獲批准的被告,包括一直無露面的招顯聰亦會因應上訴庭批出證明書,向終院正式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參考終院就雙學三子案的決定
反東北示威者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提出共11項問題,上訴庭只接納其中4項問題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並向當中8人批出上訴證明書。
上訴庭在判詞指,已考慮終院上周二批准公民廣場案上訴的理據,而兩案爭辯的問題亦頗為相似,皆涉及法庭如何處理「公民抗命」這個犯案動機、能否偏離原審的事實裁斷等,並指當中的問題包括:
一)有鑑於過往案例的量刑不一,上訴庭在公民廣場案的判詞中釐清有關罪行的量刑原則,但新訂立的量刑原則能否用於反東北案?
二)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是否必須依照下級法院的事實裁斷?
三)在處理涉及集會和表達自由的罪行時,法庭量刑是否須要合符《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案」第16和第17條,並與犯案目的相稱?
四)法庭判刑時,如何考慮動機為「公民抗命」案件?
四提問與三子理據相似
上訴庭指,終院上周二批准「雙學三子」上訴時,已明言上訴庭有沒有權更改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以及如何考慮「公民抗命」和行使憲法權利,屬可爭辯的問題。由於東北案上訴方提出的4項問題與之類同,因此批准上訴證明書。
至於其他7項問題,如當原審裁判官已判處社服令,上訴庭在重新判刑時,應否考慮被告已完成原本刑期?真誠悔意是否判處社服令的「先決條件」?在立法會犯案是否加刑因素?等,上訴庭認為早前判刑已考慮被告完成社服令,酌情減刑1個月,這些問題皆非法律爭議,拒絕就這7項問題批出證明書。
上訴庭在改判眾被告入獄時,在判詞指13名被告以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被告拒絕認罪亦無悔意,不符合「公民抗命」原則,「自以為是,肆意行事」,必須施以阻嚇性懲罰,改判全部被告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 CAAR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