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認自製口供 訛稱多案已銷或不再追究 求情稱想貪快及省資源
年輕警員調查盜竊及襲擊等7宗案時,聲稱「一時貪快」,偽造多份口供,訛稱事主不追究事件或銷案,從而終止調查。他在處理一宗涉及百佳的盜竊案時,又重施故技,向事主及被捕人的家屬均訛稱已處理,並偽造供詞結案。惟其上司認為百佳不會放棄追究,私下再調查而揭發事件。警員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7項公職人員失當罪,求情指疫情和社會運動令警隊人手不足,他為省時省資源及息事寧人才這樣做。法官斥被告知法犯法,欺上瞞下,目無法紀,明言判監是唯一選項,把判刑押後至明年1月13日,以索取其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被告胡兆俊(26歲),他於2016年加入警隊。被控七項公職人員失當罪,案發介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共涉4宗襲擊案、2宗盜竊案和1宗使用虛假文書案,合共7宗案件。
報案人無暇銷案 被告自製不追究口供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首宗案件涉及一宗襲擊案,報案人陳偉豪於2019年7月報案,指女兒被同學襲擊。校方其後處理事件,陳向警員稱不再追究。惟陳因工作關係,未有到警署錄取口供,也沒有警員和他聯絡。該案的調查報告中,被告記錄他已向陳錄取不追究供詞,檔案內也有該份偽造的供詞。警方遂終止調查。
偽造供詞錯漏百出
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亦用相類方法,偽造不追究供詞,令警方終止調查。他在使用虛假文書案中,但他偽造的供詞有多項資料出錯,包括證人的名字應為吳英峻,他在供詞中卻寫成「吳俊文」。
通知超市職員取1800元賠償金
此外,被告在調查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時,致電通知百佳報案職員到警署拿取賠償金。他其後向超市保安部員稱,案件已用警司警誡方式處理,女被捕人家屬願意向百佳賠償1800多元。被告於葵涌警署內把賠償金交給保安部職員。
向被告捕人兒子稱百佳願收賠償了事
被告同時亦聯絡被捕人的兒子,指百佳收取賠償,可不追究事件。被捕人的兒子遂向被告支付1800多元賠償金,又按被告指示,向其他警員訛稱被捕人入住葵涌醫院。被告則向上級稱,因被捕人在葵涌醫院留醫,未能到警署報到。被告亦偽造報案人的不追究供詞,該案最終被終止調查。
總督察對百佳不追究起疑
惟該警區的總督察發現,百佳案報案人的首份證供不翼而飛,又認為百佳即使收取賠償,也不會不追究案件,遂派出名督察向報案人查問,從而揭發案件。
官斥被告欺上瞞下叫案中人配合劇本
法官今指,被告調職至涉案刑事調查隊不足6個月內,已開始偽造口供,指事主不追究事件,以達致終止調查的目的,直斥被告目無法紀,其後更是變本加厲,要求案中一名證人向其他警員撒謊,以配合其「劇本」。被告在案中欺上瞞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求情稱為省資源息事寧人
辯方在書面求情稱,案發時正值疫情和社會運動的高峰,當時警隊人手不足,為節省辦案的資源,被告「一時貪快」,抱息事寧人的心態。惟法官指,此不構成犯案理由,他知法犯法,不但影響警隊的聲譽,亦動搖市民對警隊信心。法官亦不接納,本案沒有實質影響,不認為被告因怠忽職守,反指他在一年內多番犯案,明言監禁是唯一選項,押後判刑。
案件編號:DCCC 1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