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權案終極勝訴・判辭解讀|終院指海外同性婚姻與異性戀無異
房委會的居屋和公屋政策,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此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 「有效婚姻」的定義,不包括同性配偶。有同性伴侶就三案提出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和上訴庭均獲判勝訟。政府就三案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法官今日(26日)裁定政府敗訴。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是在當地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與異性婚姻無異。終院亦裁定涉案的政策違憲,頒令政府支付司法覆核申請人在上訴時的訟費。
就居屋政策案,申請人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至於公屋政策案的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被拒。
官指異姓夫婦非獨亨申請居屋權利
代表政府的律師早前陳詞指,《基本法》第36條確立1997年前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權利,受到保障。在1997年前,只有異性夫婦可以申請公屋和居屋,因此其獨享的申請權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亦指,《基本法》第36條凌駕第22條的平等條文。
終院法官張舉能卻指,異性夫婦只屬「一般家庭」的其中一個類別,其他類別還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等。申購居屋方面,父母、子女等亦可申請,異性夫婦不是獨享申請權利。張官亦指,考慮第36條草擬的歷史等,不認為該條文凌駕第22條。
房委會目標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
此外,政府指異性夫婦才具有生育能力,相關房屋政策可以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張官對這說法有保留,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政府以生育能力作區分,房委會的政策也沒有區分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此外,同性伴侶亦可領養子女,或透過人工方法,育有下一代。
政府未提證據指會影響異性夫婦輪候
張官亦指,相關政策不相稱和不合理。政府指若同性已婚伴侶可申請公屋和居屋,會影響異性夫婦的輪候時間。張官指,政府沒有就此提供該些證據和研究,法庭難以判定涉案政策是否合乎比例。
兩官指同性海外締結與異性婚姻無異
至於遺產案,申請人亦為李亦豪。李質疑《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中的「有效婚姻」,不包括同性配偶。吳在立遺囑前離世,令李亦豪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
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在判辭指,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與異性婚姻無異,因此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為保一致性的說法並不存在
就政府指同性和異性婚姻的差別待遇,是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終院法官亦拒接納該說法,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涉及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在其死後如何分配其遺產,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法官指,政府指稱的一致性並不存在。
終院因此在兩案均裁定政府敗訴,並頒令政府支付申請人在上訴時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V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