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稱配合生育政策 應准拒同性家庭申請公共房屋 上訴拒接納
房委會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對同性配偶有著不同待遇被指違憲,在兩宗分別涉及公屋和居屋申請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均裁定房委會敗訴。會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指:《基本法》亦有保障傳統婚姻的條文,且現行政策鼓勵生育,但同性結合的家庭未能生兒育女,若同性結合家庭也准申請,亦會影響異性家庭的輪候時間。上訴庭今(17日)下判辭重申,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共房屋的資格,並不影響異性配偶的權利,又指異性婚姻也不一定會有生育,而輪候時間亦非《基本法》列明的保障範圍,裁定房委會敗訴,並需支付訟費。
上訴人為房屋委員會,兩名答辯人分別為涉及公屋申請的Nick Infinger,及涉及居屋申請的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吳翰林)。Nick Infinger和丈夫在加拿大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但房委會二人身份不符「夫婦」定義,拒絕其申請;李亦豪的案件則指李和吳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李無法加入吳的居屋單位成為住戶。吳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但期間去世,李取代吳成申請人。
吳翰林由提出申請至由李亦豪接手延續的經過。(詳看下圖)
房委會強調基本法有強調保障傳統婚姻
房委會在上訴人提出多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法官只引用《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認為兩名答辯人因為是同性配偶而不獲與異性伴侶的同等待遇,故認為政策違憲。但房委會卻引用《基本法》第36和37條,強調保障異性結合的傳統婚姻制度,現行政策正是保障他們的權利,故認為並無違憲。
准同性家庭輪候不影響異性配偶權利
上訴庭不同意看法,就公屋政策而言,若房委會容許同性伴侶具申請資格,並同樣能輪候公屋,並不會影響異性配偶侶的權利。雖然這或會影響異性夫妻的平均輪候時間,但輪候時間並不在《基本法》的保障範圍。上訴庭認為同樣理據亦適用於居屋政策。
此外,房委會指居屋政策會影響給予異性家庭的居屋單位,現有的政策不鼓勵同性結合的家庭購買居屋,令提供予異性伴侶的單位增加。惟上訴庭認為這說法只屬推測,沒有證據支持。
異性婚姻家庭也不一定會生育
房委會又稱,現行政策是鼓勵市民生育,組織家庭,但同性結合的家庭未能生育子女。房委會在處理相關政策時,應有較大彈性,以支持人口政策。但上訴庭卻反駁稱異性夫婦亦有不能生育,或不願意生育的情況,另同性結合的家庭亦可透過領養或人工受孕方式育有子女,故同意原審法官處理相關政策是否涉及不同的待遇的看法。
已考慮對傳統婚姻的保障
房委會又指原審法官未有根據《基本法》對保障傳統婚姻給予較大比重,但上訴庭同意原審官的處理,認為他已慎重考慮在保護傳統婚姻之餘,仍認為現行政策涉及歧視,因而駁回房委會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