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遭11歲女兒脫褲露下體 即跟入房把女兒強姦 認3罪候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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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疫情期間常失業賦閒在家期間,在與11歲女兒晾衣服時,遭女兒脫下短褲並露出陽具,他穿回褲子後入女兒房,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把女兒強姦,當時其子亦在單位內,又叫女兒不可告知母親。此後運輸工再兩度強姦女兒。女兒後來告知同學,同學借其電話讓事主可用同學的身份,把事件告知母親,事件最終被揭發及報警。被告被捕後向警員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運輸工今(10日)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強姦罪,法官陳慶偉把案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

被告LKH,39歲。他承認3項強姦罪,指他於2021年3至4月間強姦當時11歲的女兒X。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和X的母親Y未有結婚。辯方承認本案涉及違反誠信,被告亦沒有使用安全套,但指他在案中沒有拍攝照片或影片。

被告LKH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強姦女兒的罪名。(黃浩謙攝)

案情指,被告與X的母親Y,以及X和X的胞弟等4人,居於沙田一公屋單位。被告任職運輸工入,案發時大部份時間失業,賦閒在家,X母間中需外出工作。

姦X後道歉及著她不要告訴母親

首次性侵發生於2021年3月,當時X的胞弟在客廳玩iPad,被告和X在廚房晾曬衣服。期間,X拉低被告的短褲,被告當時沒有穿內褲,其陽具亦因而露出。被告即穿回短褲,並輕拍X的胸,X則走入房間,被告尾隨,並摸X的胸,繼而脫去X的褲子和內褲,指插X的下體,然後把X強姦。期間,被告又指X頑皮,X扭動身體掙扎。被告最終在自己手上射精,又向X道歉並著她不要告知母親。

另兩次性侵事件X曾拒絕未獲理會

另兩次性侵發生於同年4月,X的胸意外觸及被告,兩人之後互相輕拍,被告同樣在沒有安全套下強姦X。期間X有表示拒絕,被告未有理會。

同學Z借電話予X告知母親被性侵

X於同月5日事件告知同學Z,Z借出電話予X,讓X假扮Z向X母指被告侵犯X,著X母和被告離異。X母其後追問X,X未有透露詳情,X母又質問被告,被告否認,但仍遭X母趕離單位。

Z母見訊息後追問X揭發事件

同學Z的母親看到相關訊息,她待X到訪其住所時追問,X哭訴遭被告侵犯。Z母之後把事件告知學校社工,社工再聯絡X母,事件最終報警。

被告警誡下稱無面目見個女

被告同年9月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案件編號:HCCC3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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