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非禮強姦親女 女兒首被姦時僅8歲 官斥喪盡天良重囚15年
藥房銷售員涉自女兒8歲起多番性侵,包括迫她口交、強姦等。女兒後來一度搬離住所,及後又搬回他家,結果再遭父親侵犯。女兒遂將事件告訴學校老師,事件才被揭發。銷售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非禮等6罪成,今(22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刑,法官斥被告性侵自己親生女兒,行為「喪盡天良、有違人性」,極其自私,是禽獸行為,將對女兒造成深遠的陰影,或甚影響她一生幸福,重囚15年。
被告CSL(36歲,藥房銷售員),被控2項強姦罪、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非禮罪。控罪日期介乎2016至2021年3月間,涉及同一事主女童X(案發時約8至13歲)。
X明言日後不想再到父親
暫委法官郭啟安引述創傷報告指,X在事後出現顯著創傷壓力症候群症狀,感精神緊張和情緒低落,有失眠問題,自我形像和自信心低落,自認為不配被愛和珍惜,更害怕與異性接觸。另X對於要出庭作供感到無比的焦慮,導致出庭前一星期無法上課,更一度出現自殺念頭。X更直言不會原諒被告,害怕因出庭指證他遭報復,明言日後不想再見到父親。
官斥被告毀女兒童年甚至一生
郭官續指,X於8至13歲間持續遭到被告侵犯。被告作為X的父親,應愛護自己的親生女兒,有責任向對方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被告未有履行自己的天職和責任,濫用X對他的信任,將X視為洩慾工具,徹底摧毀X的童年、甚至一生。
被告從未表示悔意或歉意
郭官又指,被告自私、禽獸般的行為對X造成深遠陰影,對X和男性發展親密關係造成影響,更或會影響X未來一生的幸福。被告在案中不認罪,令到X須出庭指證其父親並接受盤問,無疑是在「傷口上加鹽」,使X的負面情緒揮之不去。此外,被告從未有庭上提出悔意和歉意,更不曾尋求X的原諒。
案發時未有使用安全套
郭官最後斥責,被告侵犯親女的行為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考慮到被告案發時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有機會使當時已13歲的X懷孕等,終判其囚13年。
X首次被侵犯時8歲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16年首次性侵只得8歲的X,該次被告在床上把手伸入X的內褲並觸碰其私處,之後更脫掉她的褲子嘗試性交,最後在X體外射精。數天後被告又要X替她口交,過程中曾扯著她的頭髮移動,並在X口內射精。
再搬回家時再被性侵
X曾於2019年搬到外婆家住,後來外婆稱家中無人照顧她,她在不情願下搬回被告家住。之後被告繼續侵犯已13歲的X,包括要她口交、觸摸私處、摙她乳房等。X雖拒絕,但被告曾稱:「你無得唔要。」及後被告又曾強行從後與X性交,並在X反抗時稱:「一陣就唔會有感覺。」完事後用紙巾清潔。
X最後向中學老師傾訴,事件交由警方跟進。法醫替X檢查時,並未發現她身上及私處又任何新近造成的傷口,認為單憑檢驗結果不能證明或否定X案發時曾與他人性交。
案件編號:HCCC21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