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與女律師運走投訴信 被指將未經授權物品帶離監獄 裁罪成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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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民主派47人顛覆等案被羈押的鄒家成,涉將未獲懲教署許可的投訴信交予女律師帶離荔枝角收押所。鄒和女律師均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帶離監獄罪,兩人否認指控,並指在囚人士發給申訴專員的信件,署方無權閱讀。裁判官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定鄒及女律師均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14日進行求情,期間女律師被告胡詠斯准繼續保釋。

兩名被告:鄒家成(26歲,無業)和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控罪指,兩被告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被指把投訴信交予律師被控。(資料圖片)
女被告胡詠斯亦被裁定罪成,但准保釋至8月14日才判刑。(朱棨新攝)
兩名被告被指把投訴信運出荔枝角收押所而被控。(資料圖片)

若囚犯有意寄出信件需通知懲教署

裁判官裁決時指,同意控方陳詞所指,囚犯有作出投訴的權利,但同時署方亦需監管囚犯。若囚犯有意寄出信件,需通知懲教署,不可繞過署方,由第三者寄出。辯方指根據相關規例,發送該投訴信不需經過署方批准,裁判官不接納該說法。

第三者帶信離開破壞保安系統

裁判官認為立法機關訂立涉案條例時,不會讓囚犯毋須通知懲教署,及不需進行保安檢查下,由第三者帶走信件,指此舉是破壞監獄的保安系統。裁判官又接納懲教職員作供時指,該些信件需作基本的檢查,署方方可讓信件寄出。裁判官因此裁定涉案投訴信,是法例所指的未獲授權物品。

鄒在懲教人員離開後才把文件遞給胡

裁判官又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鄒在懲教人員離開後,示意胡把文件遞給他,鄒取得文件後對摺,把投訴信放入該文件之間,再遞回給胡。此外,荔枝角收押所內當眼位置貼有告示,內容包括不可擅自從監獄帶離物品,認為胡必然留意到該些內容,因此裁定兩人明悉投訴信是未獲授權的物品,但仍在未通知署方下,擅自帶離該投訴信,遂裁定兩人罪成。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稱,收到申訴專員公署稱要作調查,才發現鄒未有經署方寄出投訴。(劉安琪攝)

懲教助理稱曾告知鄒表格要作安檢

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早前供稱,他於2023年4月28日派飯時經過鄒的牢室,鄒索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林派飯後把表格交給鄒,並向鄒說明,根據規則,填畢表格後不可自行寄出,須交懲教職員作保安檢查,鄒當時回應明白。

辯方指鄒曾就家人寄書失敗想投訴

辯方卻指鄒曾向林透露,其家人曾嘗試將兩本書《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寄給他但失敗,書皮不知何故被撕毀,因此打算投訴。林向鄒派表格時曾提醒鄒:「記得執倉,保安實搞你。」林庭上均否認曾與鄒有該些對話。

鄒與律師見面時曾把信交予律師

庭上有播放鄒和胡於5月2日會面時的片段,控方形容鄒將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給胡,胡未有將文件交回鄒,並將桌上所有文件帶走。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供稱,當日鄒與律師會面後,他負責處理法律文件交收程序。陳確認,當日交收的文件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訴表格。

懲教稱有權檢查投訴信

辯方指《監獄條例》列明,懲教署不得閱讀在囚人士發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但懲教職員卻指,根據指引,發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亦須經懲教職員檢查,辯方則指這屬違反指引,不等同犯法。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