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指單位被催淚彈損毀索償 上訴求傳蕭澤頤 官拒指蕭不在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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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醫生指警方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疑把催淚彈誤射入他位於尖沙咀的單位,入稟向警方索償672萬。醫生要求傳召「一哥」蕭澤頤作供,遭聆案官拒絕。他就此提出上訴,法官今(19日)頒判辭,認為醫生非要羞辱警務處長,但「一哥」當時並非身處現場,傳召他無助了解事件,反而增添不必要的成本和時間,因此駁回醫生的上訴。
原告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原告曾向聆案官要求,准他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作供,但聆案官拒絕。
被告否認責任,指案發時有示威者拾到警員發射的催淚彈,再掟向警方防線。警方不知道涉案的催淚彈如何射入原告的單位。惟原告指,警務處長監管整個警隊,他需對事件負責,並作出解釋。
官指處長事發時不在現場
法官在判辭指,警務處長不在事發現場,不可能道出誰人把催淚彈射入原告的單位。案發日多區有示威和非法集結,現場有警員執勤,警務處長亦是依賴下屬的報告了解事件。案發時一名楊姓督察在現場指揮警員,其證人供詞已存入法庭,因此駁回原告的上訴。
要求傳召警員無助了解事件
此外,原告亦要求一名名叫曾雄(譯)的警員作供,指他曾以縱火案名義持手令入其單位調查。法官指該警員案發時亦不在現場,也不是調查的警員,其證供無助了解為何催淚彈射入單位,認為聆訊官裁定正確
案件編號:HCA 19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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