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同袍說穢話罵妻母索償 警員錯向警務處提控 須付訟費5.6萬元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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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聲稱與同袍口角時,對方曾說:「你老婆畀我X」、「阿媽畀我X」等話,認為同袍言辭有性騷擾之嫌,因而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同袍及警務處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賠償16萬。警員後來終止對警務處的申索,警務處事後要求取回訟費,法官梁國安今(2日)下判辭,指根據事發情景,認為同袍所言只屬辱罵之言,並不涉任何性挑釁或性要求,警方接到其投訴亦有作跟進,認為警員仍對處方的申索屬輕率,須付處方訟費5.6萬元。
原告去年已終止對警務處的申索
原是吳漢森(譯音),被告林文龍(譯音,下稱:首被告)及香港警務處。原告提出涉及的性騷擾指控發生於2021年6月19日,他指林作出粗魯及冒犯的行為,並重複地說出「你老婆畀我X」、「阿媽畀我X」等穢話。原告於2023年10月12日申請終止對處方的申索,處方之後要求取回訟費。
性騷擾需含不善意的性挑釁
法官在判辭指,根據案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指,言語中需帶有不善意的性挑釁或性要求,或要包含性行為的意思,但梁官認為林在事件中所說的話在廣東話的世界中,只是一般爭吵時用來罵人的話,雖然有用上與性相關的字詞,但不一定構成性騷擾。就事件的背景,林說該些話時並非想構成任何性挑釁,或想達致任何性行為,林的語句雖有提及原告的母親或妻子,亦只是語言的習慣。
指林突對其妻母有性興趣屬異想天開的論點
梁官認為,綜合案件的各項因素,認為林當時的話僅屬吵架中說出的羞辱人的話,若以此指林是突然對原告的妻子或母親有性興趣,實屬異想天開的論點。
警方接到投訴後有作跟進
梁官又指,原告曾向警方作出投訴,警方之後有作跟進,後來原告亦有向平機會投訴,並要求警方暫停調查。原告針對警方的申索是輕率的,故認為原告需支付警務處5.6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DCEO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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