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涉毆打兼誣告露宿者 疑曾嘗試干擾CCTV 6人妨礙司法罪成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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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警員被指2020年在通州街露宿者聚集的地方進行反毒品行動時,涉嫌毆打露宿者至肋骨骨折,又破壞他們的家當,並疑誣告露宿者藏毒,惟部份警員疑期間發現有閉路電視,數名警員涉曾用不同方式,包括嘗試拋白色紙巾,或用紅色膠袋遮蓋鏡頭等。8警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他們否認指控,早前經審訊後,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6人罪成2人脫罪。案件押後至10月8日求情,各被定罪被告准繼續保釋。

第五被告林華嘉是一名警長,亦是被告中官階最高,他被裁定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他離庭時輕鬆,並多謝同事朋友及家人。(黃浩謙攝)
首被告郭展昇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黃浩謙攝)
次被告韓廷光亦是罪名全脫的被告。(黃浩謙攝)
第三被告梁飛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黃浩謙攝)
女被告龐雋詩被指曾用濕紙巾遮鏡頭,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黃浩謙攝)
第七被告尹栢詩(左)及第八被告陳守成(右),各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黃浩謙攝)

6男2女被告:郭展昇(31歲男警)、韓廷光(29歲男警)、梁飛鵬(29歲男警)、龐雋詩(29歲女警)、林華嘉(44歲男警長)、莫志成(25歲男警)、尹栢詩(25歲女警)及陳守業(27歲男警)。 他們分別被控共10項罪名,包括5項妨礙司法公正、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1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2項刑事毀壞罪,分別發生於2020年2月4和24日。法官裁定首兩名被告脫罪,其他被告部份罪成。(詳看下表)

兩名罪成的警長林華嘉,獲保釋離開法庭時,對他的家人、朋友、公司同事,及一直支持和幫助他們的人表示感謝,稱:「多謝你同我一路同行。」

所有被告均曾參與2月4日的行動

控方指,於2月4日的反毒品行動期間,第一被告郭展昇、第三被告梁飛鵬,及第八被告陳守業,被指對越南籍露宿者阮文山拳打腳踢,第二被告韓廷光在場目睹情況,但未有阻止。另外,第五至七被告涉誣陷另一名越南籍露宿者「阿十」(已去世)藏毒。

通州街公園向來有不少露宿者聚居。(資料圖片)
通州街公園向來有不少露宿者聚居。(資料圖片)
一班露宿者夾錢買了生果及香燭冥強,被指遭警員誣告藏毒的露宿者「阿十」,因過身而獲撤控,一班露宿者有夾錢買生果及香燭等在其露宿位置擺放小祭壇。(資料圖片)
一班露宿者夾錢買了生果及香燭冥強,在通州街阿十原來露宿的位置擺放小祭壇。(羅君豪攝)

多名被告曾嘗試干擾CCTV鏡頭

現場的閉路電視拍到多名被告曾望向鏡頭,第三被告梁飛鵬曾兩度試圖爬向鏡頭,但不成功,第四被告龐雋詩則兩度將濕紙巾拋向鏡頭但不果,最後第八被告陳守業涉用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約40分鐘。

第二次行動曾砸打多件物品

警員在同年2月24日在同地再作另一次反毒品行動,但只有首四名被告參與,他們在公園向阮調查期間,首被告郭展昇被指在涼亭用棍砸打多件物件約兩分鐘 。各人之後走到湖邊,郭展昇再用高爾夫球棍砸打在現場搜出的一包米 、多罐罐頭等。第二被告韓廷光告目睹事件,但未有阻止。

無家者寧願露宿公園,亦不入住避寒中心。通州街公園可見有數十名無家者露宿。(王譯揚攝)
通州街公園可見有數十名無家者露宿,部分人在紙皮為床,蓋上厚厚的床鋪。(王譯揚攝)

被告對干擾鏡頭有不同辯解

8名被告均未有出庭自辯,但庭上播放多名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其中龐雋詩解釋指因想趕走在鏡頭上的「黑色嘢」,故向鏡頭拋濕紙巾;梁飛鵬則稱懷疑涼亭橫樑藏有違法物品,才會試圖爬上橫樑近鏡頭的位置。

質疑露宿者想開脫罪名虛構被警員毆打

辯方律師又指,阮過去有多項與暴力和不誠實相關的案底,質疑他為開脫罪名而虛構被警員毆打一事。阮否認誣告,又稱不知道通州街公園是辯方所指稱的毒品分銷中心,並拒絕回答他是否在該公園管理販毒。

八警案今在灣仔區域法院裁決。

阮有骨折卻未能證明是新近傷勢

法官裁決時指,阮供稱於2月4日在沙地遭警員襲擊並引致骨折。惟阮雖然確有骨折,但醫生的證供沒有確認是否新近傷勢,且他身體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沒有紅或腫,不吻合新近骨折會出現的表面傷勢。法官認為阮的證供不可信,未能肯定他在案發時有否被襲擊,裁定被告郭展昇、梁飛鵬、陳守業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脫。

阮不知誰或多少人向他施襲

法官另指,即使法庭接納阮的確遇襲,基於阮不知道誰或多少人襲擊他,案中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誰襲擊他,故法庭仍會裁定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至於韓廷光被指對上述襲擊就手旁觀,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基於法庭不肯定阮曾否被襲擊,故裁定韓罪名不成立。

阮未目睹黑色膠箱被損壞的情況

至於郭展昇被指於2月24日曾在木亭,用高爾夫球球桿損壞屬於阮的膠箱及屬於「阿十」的一些物品。惟阮作供時確認未目睹黑色膠箱被損壞的情況,而該處也有其他露宿者擺放的物品,也可能有被棄置的物品。故即使郭確曾損壞了一件黑色物件,法官亦未能肯定非被棄置物品;

阮未能確定被毀物品屬於阿十

關於已離世的「阿十」所屬物件,阮同意他僅因「阿十」曾在該處出現,認為該些物件屬於「阿十」,亦同意物品有機會屬於其他人,故裁定郭兩罪脫;對於韓廷光被指目擊郭損壞屬於「阿十」的物件但就手旁觀,法官認為雖然片段顯示韓必然目擊郭部份破壞行為,但未能肯定韓知悉該些物品屬他人的財產,而非棄置物品,故裁定其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罪脫。因此裁定首兩被告郭展昇、韓廷光所涉的傷人、刑毀,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全部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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