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案.裁決解讀|官只裁定6警妨礙司法罪成 涉襲擊刑毀等罪全脫
8名警員在深水埗通洲街進行反毒品行動時,涉嫌向露宿者拳打腳踢,又破壞他們的家當,更疑誣告露宿者藏毒,期間發現有閉路電視,數警並涉用不同方式阻鏡頭拍攝。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13日)裁定6警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餘涉及傷人、刑事毀壞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均不成立,兩名未涉妨礙司法罪名的警員當庭釋放。
張官在裁決書指,數名警員曾以白紙巾、膠袋等圖遮蓋鏡頭,他們全都是警員,明知鏡頭紀錄與搜證有關,仍故意干擾,有女警辯稱拋紙巾為趕昆蟲,惟張官指女警不曾望鏡頭,怎知那方有昆蟲。至於涉傷人及刑毀的罪,控方未證事主傷勢由警員造成,被毀財物亦或屬棄置物品,故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
6名被定罪警員將於10月8日求情,各被定罪被告准繼續保釋。
只有妨礙司法公正被裁罪成
8名被告:郭展昇(31歲男警)、韓廷光(29歲男警)、梁飛鵬(29歲男警)、龐雋詩(29歲女警)、林華嘉(44歲男警長)、莫志成(25歲男警)、尹栢詩(25歲女警)及陳守業(27歲男警),共被控10罪,包括5項妨礙司法公正、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1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2項刑事毀壞罪,分別發生於2020年2月4和24日。除首兩名被告脫全部罪名外,其餘6被告各1至2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詳看下表)
梁曾爬上木樑但未成功
法官張潔宜在裁決書指,2020年2月4日在公園涼亭的搜查行動中,數名警員曾意圖用不同物品遮鏡頭,其中第三被告梁飛鵬曾用膠袋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影片所見,梁曾爬上木樑但未成功,之後他即把膠袋放進背囊。梁辯他帶備膠袋是準備用來戴搜查找到的違法物品,惟張官認為其說法與其行動不一致。
龐未望鏡頭怎知那方有昆蟲
第四被告女警龐雋詩,亦指曾用濕紙巾拋向鏡頭,龐曾辯稱為驅趕昆蟲而拋濕紙巾。張官在裁決指,龐在地上弄濕紙巾前,並沒有望向鏡頭方向,質疑她不可能會預先知道鏡頭上有一隻昆蟲,遂拒納龐在警誡下的解釋。
法官又指,梁及龐二人均為警務人員,他們明知現場有閉路電視,這並可用作加強或削弱控方或辯方的案情,卻選擇試圖遮蓋鏡頭,裁定兩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3被告曾稱莫從阿十手上找到毒品
至於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他們被指誣衊露宿者「阿十」藏毒。張官根據片段,裁定尹在「阿十」被林拉出帳幕後,在帳幕範圍內找到一個黑色容器。之後,另一被告陳守成在另一帳幕找到一件白色物件,並把內裡包裹的思疑毒品放入黑色容器內。惟林、莫及尹在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均稱,莫當時是在「阿十」手持的黑色膠盒內發現毒品,並將膠盒交給尹保管,說法與片段顯示有關鍵性分歧。
書面記錄分歧輕微因想誣告阿十
法官續指,雖然他的書面記錄與事實有關鍵性的分歧,但三人之間的書面記錄的分歧卻相對輕微。法官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們決定誣告阿十,才會作出相關的書面記錄。毒品被檢獲的位置或情況屬毒品案的關鍵議題,一旦被捏造,有關毒品管有者的身份,必然有可能誤導警方及法庭,故三人的行為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裁定他們此罪成。
陳及林曾用紅膠袋遮鏡頭
最後針對陳守業和林嘉華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張官指兩人案發時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林在閉路電視鏡頭被遮蓋前,舉起右手指向鏡頭。陳緊接着拿著一個紅色袋,行向該鏡頭並消失在鏡頭下,該鏡頭隨即便被一個紅色袋所遮蓋。
沒有人敢在警員在場下遮鏡頭
由於當時警員在現場調查,法官認為除了警員外,沒有任何人會敢於在警員在場下公然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因此,唯一可以作出遮蓋行為的人必然是在場的警員。再者,林是在場警員中最高級的警務人員,法官認為沒有林的准許,其他警員不會大膽作出這行為。因此,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的行為必然是林和陳的共同行為,裁定兩人罪成。
阮有骨折卻未證明傷勢何時造成
張官只裁定案中所涉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他涉及傷人及刑事損的罪名均不成立。其中就傷人罪的裁決中,事主阮文山供稱於2020年2月4日在沙地遭警員襲擊並引致骨折。惟阮雖然確有骨折,但醫生的證供沒有確認是否新近傷勢,且他身體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沒有紅或腫,不吻合新近骨折會出現的表面傷勢。法官認為阮的證供不可信,未能肯定他在案發時有否被襲擊,裁定被告郭展昇、梁飛鵬、陳守業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脫。
阮不知被誰或多少人襲擊
法官另指,即使法庭接納阮的確遇襲,基於阮不知道誰或多少人襲擊他,案中其他證據亦不能證明誰襲擊他,故裁定3名涉襲擊的被告均罪名不成立;至於韓廷光被指對上述襲擊就手旁觀,被控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但張官指,基於法庭不肯定阮曾否被襲擊,故韓的罪名亦不成立。
未目睹黑色膠箱被損壞的情況
至於郭展昇被指於2月24日曾在木亭,用高爾夫球球桿損壞屬於阮的膠箱及屬於「阿十」的一些物品。惟阮作供時確認未目睹黑色膠箱被損壞的情況,而該處也有其他露宿者擺放的物品,也可能有被棄置的物品。故即使郭確曾損壞了一件黑色物件,法官亦未能肯定非被棄置物品;
阮未能確定被毀物品屬於阿十
關於已離世的「阿十」所屬物件,阮同意他僅因「阿十」曾在該處出現,認為該些物件屬於「阿十」,亦同意物品有機會屬於其他人,故裁定郭兩罪脫;對於韓廷光被指目擊郭損壞屬於「阿十」的物件但就手旁觀,法官認為雖然片段顯示韓必然目擊郭部份破壞行為,但未能肯定韓知悉該些物品屬他人的財產,而非棄置物品,故裁定其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罪脫。故郭展昇及韓廷光的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